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406G章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接上页]

  任何电气产品在设计和构造上须确保─
  
  (a)任何人及动物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直接或间接与电接触而引致身体损伤或其他伤害的危险;
  
  (b)不会产生并非属该产品部分预设功能,并相当可能会造成危险的温度、电弧或幅射;
  
  (c)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经验曾显示的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非电力危险;
  
  (d)任何人及动物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内所使用的危险物料而引致的危险;及
  
  (e)该产品的绝缘适合可预见的情况。
  
  3.对可能因电气产品受到外来影响
  
  而造成的危险的保护
  
  任何电气产品在设计和构造上须确保─
  
  (a)该电气产品符合预期的机械规格,以致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危险;
  
  (b)该电气产品在预期的环境情况下能抵受并非机械上的影响,以致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危险;
  
  (c)在可预见的超负荷的情况下,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危险;及
  
  (d)该电气产品(固定及手提产品除外)具有令其能够保持在特定位置的稳定性。
  
  第406G章 附表2订明产品的特定安全规格
  
  [第2、5及8条]
  
  项
  
  订明产品
  
  特定安全规格
  
  1.
  
  (1)除第(2)段另有规定外,任何在设计上是供家庭使用,并在不低于200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插头,不论其是否属散件或装设于电气产品,但以下插头除外─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a)嵌有任何其他电力器具(熔断连杆、开关掣或指示灯除外)的插头;
  
  (b)构成灯线盒接头组成部分的插头(灯线盒接头指在设计上是供装置悬吊电灯配件的接头);
  
  (c)属由为电涉及其配件而设的轨道系统构成的照明器的组成部分的插头;
  
  (d)构成影音组合组成部分的插头(即在设计上是供接驳装置在影音组合中的插座而不适合接驳位于香港的电源插座的插头);及
  
  (e)装于电气产品内部或构成电气产品组成部分的插头,按该等插头的设计,须使用工具先行拆开电气产品方可将插头连接或移离插座。
  
  插头须有以下其中一种设计─
  
  (a)额定值为13安培、具有熔断器的三方脚插头─
  
  (i)该插头须以清楚和耐久的方式─
  
  (A)标明该插头所符合的BS号码;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B)按照BS 1363第1部标明其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插脚识别标志(相线(L)、中性线(N)及地线(E或))及是否配有熔断器;及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C)按照BS 1363第1部标明“FUSED”或“FUSE”字样或相等符号(),连同熔断连杆所符合的标准及熔断连杆的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ii)须以附于插头上的标贴的形式,提供安全接驳适当软电线的清晰指示,显示软芯线的色标─棕色或红色(相线)、蓝色或黑色(中性线)及绿色/黄色或绿色(地线);
  
  (iii)插头须按BS 1363第1部或BS 5733设计和制造(按BS 5733制造的插头,插脚的构造和尺寸、插头的标示及熔断连杆须符合BS 1363第1部);
  
  (iv)须为相线及中性线插脚提供符合BS 1363第1部的属适当材料及长度的绝缘套管;及
  
  (v)插头须嵌有符合BS 1362的适当额定值的熔断连杆;
  
  (2)第3栏(a)(ii)及(b)(ii)节的规格不适用于不可重新接线的插头或装设于电气产品的插头。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b)额定值为5或15安培的三圆脚插头─
  
  (i)该插头须以清楚和耐久的方式─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A)标明该插头所符合的BS号码;及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B)按照BS 546标明其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插脚识别标志(相线(L)、中性线(N)及地线(E或));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ii)须以附于插头上的标贴的形式,提供安全接驳适当软电线的清晰指示,显示软芯线的色标─棕色或红色(相线)、蓝色或黑色(中性线)及绿色/黄色或绿色(地线);及
  
  (iii) 插头在设计和制造上须符合BS 546或BS 5733(按BS 5733制造的插头,插脚的构造和尺寸以及插头的标示须符合BS546);
  
  (c)两脚可逆转接驳的插头(该插头在设计上是供接驳符合BS 3535第1部的须刨供电装置)─
  
  (i)该插头须以清楚和耐久的方式标明该插头符合的BS号码及其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及
  
  (ii)该插头须按BS 4573或EN 50075而设计和制造。
  
  2.
  
  任何在设计上是供家庭使用,并在不低于200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适配接头,但嵌有其他电力器具(熔断连杆、开关掣或指示灯除外)的适配接头除外。
  
  (1)适配接头须属以下其中一种设计─
  
  (a) (i)5安培3圆脚适配接头须按BS 546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