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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79750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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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第406G章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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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本条中,“处置”(disposition) 包括售出、租出、许可占用和准许占用。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第406G章 第4条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规格
  
  第II部
  
  安全规格
  
  所有电气产品均须符合在附表1指明的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规格。
  
  第406G章 第5条订明产品的特定安全规格
  
  在附表2第2栏指明的所有订明产品除须符合在附表1指明的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规格外,尚须符合附表2中相对第2栏的第3栏所指明的特定安全规格。
  
  第406G章 第6条特别类别电气产品的适用的安全规格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所有电气产品均须属第I类产品或第II类产品。
  
  (2)第(1)款所提述的电气产品不包括并不是从电源插座获得电力供应的附件及照明装置。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供应─
  
  (a)在设计上是在不低于200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电气产品;
  
  (b)在设计上是在最高额定电流值不超过15安培的情况下操作的电气产品;及
  
  (c)在设计上是藉软电线及插头将该电气产品接驳至插座的电气产品,而该电气产品在设计上是可无须使用电缆接头而直接如此接驳的,除非该电气产品装有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具正确额定值的插头。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4)第(3)款不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电气产品─
  
  (a)装有具正确额定值并符合IEC 884-1(供家用或相类用途的插头和插座标准)的插头(“IEC 884-1插头”);及
  
  (b)装有适配接头,而该适配接头─
  
  (i)于香港接驳至电源插座时,提供相等于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插头的安全水平;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ii)将插头围封;及
  
  (iii)只有使用工具才可除下。(5)就第I类产品而言,第(4)款所指的相等安全水平是规定装设于电气产品的IEC 884-1插头须有接点,以便当装设于该款所提述的适配接头时,能维持从电气产品的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流向固定电力装置的电路保护导体的任何接地故障电流的通路。
  
  (6)就在设计上是从电源插座获供应电力而无须通过软电线接驳的任何电气产品而言,插脚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BS 546或BS 1363第1部。
  
  (7)就在设计上是从符合BS 3535第1部的须刨供电装置获供应电力而无须通过软电线接驳的电气产品而言,插脚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BS 4573或EN 50075。
  
  (8)在设计上是只供在低于200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使用的电气产品,须有附表3所指明的警告标签。
  
  第406G章 第7条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第III部
  
  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1)除非电气产品已获发安全规格证明书,而该电气产品亦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否则任何人不得供应该电气产品。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须以中文或英文载有以下资料─
  
  (a)参考编号;
  
  (b)电气产品的名称及型号或类别参考;
  
  (c)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d)要求电气产品接受测试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e)测试电气产品并裁断其符合规格所依据的标准;
  
  (f)认可核证团体或认可制造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名称、地址、获授权签署及(如适用的话)公司印章;及
  
  (g)核证的日期。(3)如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所载资料既非以中文亦非以英文写成,则该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须附有该等资料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406G章 第8条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发出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除非文件属以下其中一项,否则署长不得接受任何文件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a)由本身亦是认可核证团体的国家核证团体在CB体系下发出的CB测试证明书;
  
  (b)由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授权以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名义批署证明书或测试报告而本身亦是认可核证团体的组织发出的证明书或测试报告;
  
  (c)由审定团体授权以该审定团体名义批署证明书或测试报告而本身亦是认可核证团体的组织发出的证明书或测试报告;
  
  (d)认可制造商发出的符合标准声明;或
  
  (e)署长认为显示某电气产品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证明书或测试报告。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2)凡并非附表2第2栏所指明产品的制造商发出符合标准声明,而所载的资料是与第7(2)条(该条第(2)(a)及(d)款除外)所规定的资料相同者,则署长可接受该份符合标准声明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3)署长可─
  
  (a)拒绝接受就不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电气产品所发出的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及
  
  (b)在宪报公布制造商的名称及(a)段所提述的电气产品的细节。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第406G章 第9条认可核证团体
  
  第IV部
  
  认可核证团体及认可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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