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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备有用以保护每个5安培插座的独立5安培熔断连杆的不多于3个5安培插座。 (2)拖板的5安培、13安培及15安培插头除须符合附表1所指明的电气产品基本安全规格外,尚须符合本附表所指明的插头特定安全规格。 (3)拖板的软电线除须符合附表1所指明的电气产品基本安全规格外,尚须符合本附表所指明的软电线特定安全规格。 (4)5安培、13安培及15安培拖板的软电线的最小横截面面积须分别为0.75平方毫米、1.25平方毫米及1.5平方毫米。 (5)所有插座均须在拖板顶部的连接面,在设计上并须使其能同时使用。 (6)拖板的每个插座在设计上须只能容纳一种插头。 (7)“FUSED”或“FUSE”字样或相等符号()连同分别有关5安培、13安培及15安培的软电线的最小横截面面积(在第(4)段所提述者)的资料,均须在拖板的插座部分的外表面标明。 (8)所有插座须获提供藉插入接地插脚而自动操作的安全活门。 (9)须为保护拖板内所有5安培插座而提供一个符合BS 646或BS 1362的5安培额定电流值的总熔断连杆。 (10)就具有第(1)(c)(ii)(B)段所描述的设计的15安培拖板而言,须为保护每个5安培插座而提供一个符合BS 646或BS 1362的5安培熔断连杆。 (11)5安培插座须按BS 546设计和制造,并须配合5安培三圆脚插头的尺寸。 (12)13安培插座须按BS 1363第2部设计和制造。 (13)15安培插座须按BS 546设计和制造,并须配合15安培三圆脚插头的尺寸。 (14)拖板的插座部分可分开供应,但插座部分须能符合本附表所指明的相应安全规格,而有关插头的接驳及软电线的最小横截面面积(在第(4)段所提述者)的资料,均须在插座部分的外表面标明。 6. 任何没有伸缩管设备的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器。 (1)电热水器除须以清楚和耐久的方式标明附表1所指明的电气产品基本安全规格的一般条件中第1(2)条的规格外,尚须标明该电热水器所符合的标准的号码及储水量(以升计)。 (2)电热水器须备有制造商供安全安装电热水器的安装说明。 (3)电热水器须有保证的测试压力,最低限度为在热水器的静水水压的1.5倍。 (4)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器须装有以下配件─ (a)一个恒温器须予装置,以控制储水的加热; (b)一个过热断路器─ (i)以便在储水加热超过恒温器所定的温度而温度及压力减卸阀又未运作之前切断电力供应; (ii)该过热断路器须与(a)节所提述的恒温器以金属线串联;及 (iii)该过热断路器在电热水器外壳拆开时须用人手重新调校;及 (c)一个温度及压力减卸阀,该减卸阀须装有─ (i)(A) 一个不可重新调校的温度减 卸阀,校定温度为90℃,并备有由人手操作的测试机制;及(B)一个压力减卸阀,校定压力不大于电热水器所设计的最高压力或不大于1000千帕斯卡,并备有由人手操作的测试机制;或(ii)一个不可重新调校的温度及压力减卸阀,校定温度为90℃,而校定压力不大于热水器所设计的最高压力或不大于1000千帕斯卡,并备有由人手操作的测试机制。 第406G章 附表3设计上是只供在低于200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使用的电气产品的警告标签 [第6(8)条] 警告标签─ (a)须载有以下中文和英文字样─ “警告 此产品不应直接接驳香港的电力供应 系统,否则可导致人身受伤 或财产受损。 WARNING This product should not be connected directly to the electrical supply system in Hong Kong, otherwise personal injury or damage to property may result.”;(b)须为白底红字; (c)须以耐久和显眼的方式固定在电气产品包装的表面上,如该产品在供应时没有提供包装,则须固定在该产品上;(d)不小于─ (i)120毫米×80毫米;或 (ii)该电气产品包装的最大表面的四分之一面积;及(e)(i)如尺寸属(d)(i)段中所述者,则中文字样“警告”及英文字样“WARNING”的高度须分别不小于8毫米及5毫米,而其余中文字样及英文字样的高度须分别不小于5毫米及3毫米;或 (ii)如尺寸属(d)(ii)段所述者,则中文字样及英文字样的尺寸须按(e)(i)段所指明的尺寸按比例调整。 第406G章 附表4有资格申请获认可为认可核证团体的组织 [第9(2)及(15)条] 1.任何已被接受为国家核证团体之一的组织。 2.任何已获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执行人员或香港认可处的执行人员给予审定的组织。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3.任何已获任何审定团体给予审定的组织。 第406G章 附表5获认可为认可制造商方面的规定 [第10(2)及(15)条] 任何申请获认可为认可制造商的制造商须符合以下规定,即─ (a)制造商的实验所已在下述计划下获得审定─ (i)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 (ii)已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执行人员或香港认可处的执行人员订立互相认可的协议的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实验所审定计划;或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iii)列于澳洲国家测试局协会所出版并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审定系统国际指南内的任何评估测试实验所计划;及(b)制造商须有一个符合ISO 9002“产品及安装规格”的品质系统,以及须有一份由列于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出版并经不时修订的品质系统注册团体指南内的任何品质系统注册团体所发出的品质保证证明书。 (1998年第23号第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