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123B章 第71条挡土墙设计 设计 挡土墙须按照工程原理设计。 第123B章 第72条荷载状况 挡土墙的设计须妥为顾及在该墙的建造期间或使用年限内最繁重的荷载状况。 第123B章 第73条地盘勘测 挡土墙的设计须以适当的地盘勘测所得的数据为根据。 第123B章 第74条足够的安全系数 挡土墙的设计须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能抵抗滑动、倾覆及极限承载损坏,以及能抵抗在挡土墙下横过的表面的损坏。 第123B章 第75条设计土压力的真确性 设计土压力与挡土墙的变形,须确保能够相配。 第123B章 第76条砌石墙及大块混凝土墙 以无钢筋砌石或大块混凝土建造的挡土墙,其设计须不会令墙身或基础产生拉力。 第123B章 第77条保持稳定性的排水措施 如建造挡土墙相当可能会导致地下水位上升,以致相当可能会减损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则须装置预防性的排水设施。 第123B章 第78条排水系统的性能 如任何排水系统是为减低任何可能施加于挡土墙的水压力而设的,则该排水系统的设计与建造,须使其不会在使用期间因泥土进入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变作无效。 第123B章 第79条明渠 在每道挡土墙的顶部及前面,须有足够的按适当斜度敷设的渠道,或有按照第33条铺砌的表面,以排走任何渗流或地面水。 第123B章 第80条在挖掘和建造期间须有的安全 挡土墙在建造和挖掘的各阶段的设计,须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能防止管涌和底部隆起,亦须有确保挡土墙脚稳定性的足够的安全度。 第123B章 第81条疏水孔 对砌石挡土墙的进一步规定 (1)每道砌石挡土墙正面须设有足够的疏水孔,但受《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48条规限的挡土墙除外。 (2)每道砌石挡土墙背面须设有一层最少厚300毫米的排水和反滤物料。 第123B章 第82条盖顶 以砌石建造的挡土墙须设有以混凝土或其他适当物料建造的恰当盖顶。 第123B章 第83条须予叠砌和有基础 以砌石建造的挡土墙须予叠砌,并以沙浆牢固地并合,并有筑在坚硬的未扰动土地上或桩上的混凝土基础。 第123B章 第84条须有的束缚层 (1)以砌石建造的挡土墙如高度超逾4米,则须有一层或多于一层以下述物料建造的束缚层─ (a)最少有300毫米深的混凝土;或 (b)钢筋混凝土。(2)基础与第一层束缚层之间的垂直距离,及任何2层相邻的束缚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超逾2米。 第123B章 第85条由建筑事务监督准许掘井或重新开井 第XIV部 井 未获建筑事务监督准许,不得开掘或重开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相关的井。 第123B章 第86条性能 井的设计、建造与操作,不得减损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或导致其受损。 第123B章 第87条在某些地方禁止掘井 在任何化粪池、污水池、集污槽的邻近范围,或在任何污泥地,不得掘井。 第123B章 第88条井须予遮盖和衬砌 (1)每口井的顶部须有适当保护,以防止任何地面水或淤泥水直接流入。 (2)每口挖掘而成的井,如完成后直径大于500毫米,而且并非从坚石开掘,则须在整个深度以砖块或其他适当物料妥为衬砌。 (3)每口完成后直径小于500毫米的井,如侧壁需要承托,则须妥为衬砌。 (4)每口井的衬层须将井围封至地面水平之下某一足够深度,以防止污染。 (5)任何井如有可能因从地下抽出的微粒累积而变作无效,则须设有适当的反滤物。 第123B章 第89条须有的安全措施 (1)每口完成后直径大于500毫米的井,须在整个深度设有适当地安装的、相距不多于600毫米的梯级横档或脚踏。 (2)每口完成后直径大于300毫米的井,如没有设置固定水泵装置,则须围绕井的顶部设有高度不少于750毫米的适当护墙。 (3)所有设有固定水泵装置的井,须设有稳妥地安装的、可以锁上的盖,以防止公众人士进入,而所有其他的井亦须装有紧合盖。 第123B章 第90条耐火结构 第XV部 耐火结构 每幢建筑物的设计与建造,须─ (a)将建筑物分为多于一个隔室,以阻止火势在建筑物内蔓延以及阻止火势蔓延至附近的建筑物; (b)藉分隔墙和楼面将建筑物内不同的用途分隔,以及将建筑物与任何毗邻的建筑物或地盘分隔,以备有足够能力抵抗火势和烟的蔓延; (c)使建筑物在火警发生时能维持其稳定性;及 (d)顾及建筑物的位置而备有足够的能力抵抗火势由一幢建筑物的屋顶蔓延至另一幢建筑物。 第123B章 第91条窝藏虫鼠 第XVI部 杂项 任何建筑物的建造,不得容许窝藏任何虫鼠。 第123B章 第92条(已略去) (已略去) 第123B章 第93条过渡性条文 凡在本规例实施后12个月内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建筑工程、街道工程、升降机工程或自动梯工程的图则,如任何该等图则符合本规例实施前的法律条文,建筑事务监督可予批准,并就该等图则所显示的工程的展开给予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