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23B章 建筑物(建造)规例

[接上页]

  (3)倾覆力矩的抗力须以因最小恒载而产生的稳定力矩,加上因任何许可的锚定抗力而产生的稳定力矩所得的总和计算。
  
  第123B章 第16条恒载
  
  (1)在计算恒载时,物料的单位重量须以可靠的数据为根据。
  
  (2)如永久间隔的位置显示在建筑物图则上,则该等间隔的重量须包括在恒载内。
  
  第123B章 第17条外加荷载
  
  (1)任何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因其拟作用途或目的而相当可能产生的最大外施荷载(包括相邻土地施加的力度),即为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外加荷载,但除本条另有规定外─
  
  (a)建筑物或街道的最小外加荷载为─
  
  (i)表1第3栏所指明的均匀施加于平面上的分布荷载;或
  
  (ii)表1第4栏所指明的施加于平面上任何边长300毫米的方形范围上的集中荷载;或
  
  (iii)表1第5栏所指明的施加于梁上并均匀分布于跨度的总荷载,
  
  三者以产生最不利影响者为准;(b)就表1第5栏而言,梁、肋及托梁的中心如相隔不多于1米,则不得视为梁;
  
  (c)如建筑物须承托间隔,但间隔的位置并无显示在建筑物图则上,则该等间隔的重量须视为均匀施加于平面上的外加分布荷载,而除其他外加荷载外─
  
  (i)须不少于均匀分布于每平方米范围内的每米间隔长度的重量的1/3;及
  
  (ii)如楼面用作办公室用途,须不少于1千帕斯卡。
  
  表1
  
  最小外加荷载
  
  1
  
  2
  
  3
  
  4
  
  5
  
  类别编号
  
  用途
  
  均匀施加于平面上的分布荷载
  
  施加于平面上任何边长300毫米的方形范围上的集中荷载
  
  施加于梁上并均匀分布于跨度的总荷载
  
  千帕斯卡
  
  千牛顿
  
  千牛顿
  
  1
  
  下述地方的楼面─集体寝室;
  
  医院病房、睡房、洗手间;
  
  旅馆及汽车旅馆私用客厅、睡房、洗手间
  
  2.0
  
  2.0
  
  12.0
  
  2
  
  下述地方的楼面─住用建筑物;
  
  医院诊室;
  
  医院手术室及X光室(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幼儿中心及幼稚园
  
  2.5
  
  3.0
  
  15.0
  
  3
  
  下述地方的楼面─
  
  学院及学校课室、讲室;
  
  学院及学校实验室(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作一般用途的办公室;
  
  没有藏书的阅览室;
  
  不能用作集会用途的康乐场地、桌球室、保龄球场;
  
  没有中央动力机械亦没有贮存物品的轻型工作室
  
  3.0
  
  4.5
  
  18.0
  
  4
  
  下述地方的楼面─
  
  *设有固定座位的集会场地;
  
  银行大堂;
  
  礼拜堂、教堂及举行崇拜的地方(设有固定座位者);
  
  并非在住用建筑物内的厨房及洗衣房(设备待定,但不少于)*设有固定座位指相当可能不会有移走座位和将空间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况出现。
  
  4.0
  
  4.5
  
  24.0
  
  5
  
  下述地方的楼面─
  
  艺术馆;
  
  没有固定座位的集会场地;
  
  舞厅;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及陈列和售卖商品的店铺;
  
  建筑物之间的行人天桥、行人路、平台、广场及用作供行人往来的地方;
  
  大看台;
  
  健身室;旅馆及汽车旅馆酒吧、门厅、休息室、公众房间、餐厅;
  
  有藏书的图书室(不包括图书馆书库);
  
  供贮存物品和一般存档用的办公室;
  
  公众大堂及休息室;
  
  食肆、夜总会、食堂、快餐店及须支承群众荷载的餐厅;
  
  剧院及戏院
  
  5.0
  
  4.5
  
  30.0
  
  6
  
  下述地方的楼面─
  
  锅炉房(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机房、通风机房及同类房间(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舞台及用作舞台的电视录影室
  
  7.5
  
  9.0
  
  45.0
  
  7
  
  下述地方的楼面─
  
  工场、工厂及工业用的其他相同类别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
  
  (a)供支承轻量荷载
  
  (b)供支承中量荷载
  
  (c)供支承重量荷载
  
  (d)供放置印刷机械装置(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5.0
  
  7.5
  
  10.0
  
  12.5
  
  9.0
  
  9.0
  
  9.0
  
  9.0
  
  ─
  
  ─
  
  ─
  
  ─
  
  8
  
  下述地方用作贮存用途的楼面─
  
  (a) 图书馆书库、书店
  
  (b) 冷藏库
  
  (c) 印刷机械装置的纸库
  
  (d) (a)、(b)及(c)所指明种类以外的贮存,包括仓库内的贮存
  
  每米*贮存高度为3.5,但不少于10.0
  
  每米*贮存高度为5.0,但不少于15.0
  
  每米*贮存高度为8.0
  
  待定,但每米*贮存高度不少于2.5
  
  待定,但不少于9.0
  
  待定,但不少于9.0
  
  待定,但不少于9.0
  
  待定,但不少于9.0
  
  ─
  
  ─
  
  ─
  
  ─
  
  *贮存高度为楼面与由天花板、楼面底部、屋顶或其他障碍物形成的对贮存高度造成实际限制的部分之间的高度。
  
  9
  
  用作供车辆使用的车路、楼面、车道及斜路的地方─
  
  (a)只供泊车,供总重量不超逾2500公斤的车辆使用
  
  (b)供总重量不超逾4000公斤的车辆使用,而消防车是不可到达的
  
  (c)供总重量不超逾4000公斤的车辆使用,而消防车是可到达的
  
  4.0
  
  7.5
  
  7.5
  
  9.0
  
  15.0
  
  75.0
  
  24.0
  
  45.0
  
  150.0
  
  (d)供总重量不超逾12000公斤的车辆使用,而消防车是可到达的
  
  适当公路荷载的80%
  
  (e)供(a)、(b)、(c)及(d)所指明种类以外的车辆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