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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23B章 建筑物(建造)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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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公路荷载
  
  10
  
  平屋顶及坡度为10度或10度以下的斜面屋顶─
  
  (a)如没有设置通道通往屋顶(保养工程所需通道除外)
  
  (b)如(除保养工程所需通道外)另设有通道通往屋顶
  
  0.75
  
  2.0
  
  1.0
  
  2.0
  
  ─
  
  15.0
  
  11
  
  斜尖屋顶(除保养工程所需通道外不设通道通往屋顶)与水平面形成的倾斜度为─
  
  (a)30度或以下
  
  (b)75度或以上
  
  0.75
  
  无
  
  1.0
  
  无
  
  ─
  
  ─
  
  (c)30度以上及75度以下
  
  按斜度计算的直线插值法
  
  12
  
  楼梯、楼梯平台及走廊
  
  与所通往的楼面相同,但不少于3.0及不多于10.0
  
  4.5
  
  ─
  
  (2)(a)除(b)、(c)、(d)及(e)段另有规定外,在计算任何柱、墩、墙或基础的总外加荷载时,屋顶及所支承的每一楼面的分布外加荷载可按表2所指明而折减。
  
  (b)如梁的单跨在任何一层承托不少于45平方米的楼面,则只就决定梁的设计而言,分布外加荷载可就如此承托的楼面每足45平方米折减5%,但折减合计不得多于20%。
  
  (c)在计算任何柱、墩、墙或基础的总荷载时,可顾及(a)或(b)段所指明的折减(以较大者为准)。
  
  (d)如属经设计以支承7.5千帕斯卡或以上的分布外加荷载的工厂及工场,则总外加荷载不得折减至低于在若所有楼面均经设计用以支承7.5千帕斯卡分布外加荷载,且没有按表2所指明而折减的情况下所得的荷载。
  
  (e)对于以下各项,不得折减外加荷载─
  
  (i)已特别予以考虑的工业装置或机器;或
  
  (ii)经设计以支承少于7.5千帕斯卡分布外加荷载的工厂及工场的楼面;或
  
  (iii)供车辆使用的楼面及用作贮存用途的楼面;或
  
  (iv)用作贮存物品和存档用途的办公室用地;或
  
  (v)动力效应所产生的力度。
  
  表2
  
  总分布外加荷载的折减
  
  考虑中的构件所支承的楼面
  
  层数(包括屋顶)
  
  考虑中的构件所支承的所有楼面
  
  (包括屋顶)的总分布外加荷载
  
  的折减百分率
  
  1
  
  0
  
  2
  
  10
  
  3
  
  20
  
  4
  
  30
  
  5或以上
  
  40(3)为限制或管制人的移动而装置的防护栏障的设计,须能抵抗表3所指明并分别施加的最小水平外加荷载或风荷载(如适用),两者以产生较不利影响者为准。
  
  表3
  
  为限制或管制人的移动而设的防护
  
  栏障的最小水平外加荷载
  
  用途
  
  在楼面水平之上
  
  1.1米的高度施
  
  加的均布荷载
  
  施加于楼面与顶
  
  栏杆之间的填料
  
  上的均布荷载
  
  施加于楼面与顶栏杆之间的填料任何部分上的集中荷载
  
  千牛顿每米间距
  
  千帕斯卡
  
  千牛顿
  
  不预期有群众荷载的地方
  
  0.75
  
  1.0
  
  0.5
  
  集会场所及所有紧急栏障
  
  3.0
  
  1.5
  
  1.5
  
  (4)(a)除(b)、(c)及(d)段另有规定外,停车场的车辆栏障的设计须能抵挡均匀分布于任何长1.5米的部分并在防撞杠的高度施加的10M/(100+δb)千牛顿的撞击力;M为车辆按公斤计算的总质量,而δb则为栏障按毫米计算的挠度。
  
  (b)如任何停车场设计时是以任何使用该停车场的车辆的重量不会超逾2500公斤为基础的,则该停车场的车辆栏障的设计须能抵挡均匀分布于任何长1.5米的部分并在楼面水平之上375毫米处施加的15000/(100+δb)千牛顿的撞击力;δb为栏障按毫米计算的挠度。
  
  (c)停车场斜通道的车辆栏障的设计须能抵挡在斜通道之上610毫米的高度施加的撞击力,而该撞击力是按照(a)或(b)段所厘定的适当撞击力的1/2。
  
  (d)在任何拟供下行而长度超逾20米的直斜路下端相对之处的车辆栏障,其设计须能抵挡在斜路之上610毫米的高度施加的撞击力,而该撞击力是按照(a)或(b)段所厘定的适当撞击力的两倍。
  
  (e)在(a)或(d)段所涵盖的地方以外的车辆栏障,其设计须能抵挡就使用该等地方的车辆而言属适当的撞击力。(5)(a)在设计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时,动力效应所产生的力度须视为额外的外加荷载。
  
  (b)在任何工场、工厂或其他作工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动力效应所产生的力度可以该幢建筑物的资料为基础而厘定,但如并非如此厘定,则─
  
  (i)只就决定平板及梁的设计而言,须推定为2.5千帕斯卡的额外垂直外加荷载;及
  
  (ii)就决定结构构架及基础的设计而言,须推定为同时施加于会产生最不利影响的N层楼面的额外横向力(可假定并非与风荷载一并施加),而该横向力为第(i)节所指明的垂直外加荷载的10%;N为整数,而且不少于承受动力效应的楼面的总层数的0.2倍。
  
  第123B章 第18条风荷载
  
  任何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风荷载,须以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对来自任何方向的风速及阵风效应的反应为根据,而风速及阵风效应是经过一段有不少于50年的重现期后予以适当厘定的。
  
  第123B章 第19条关于荷载的告示
  
  (1)在每幢工业建筑物或仓库的每一楼层,拥有人须在每道楼梯或其他适当地方,持久地和显明地展示一份凹字或凸字的中英文告示,告示须以金属、塑胶或其他适当物料制成,以不少于15毫米高的字体及数字,述明该楼面的设计所能够支承的、按每平方米重量计算的分布外加荷载(不包括动力效应),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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