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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23B章 建筑物(建造)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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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B章 第9条地盘勘测
  
  就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而进行的地盘勘测,其进行方式及须达至的认可水准,须能为该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设计及建造提供足够的岩土数据及其他有关数据。
  
  第123B章 第9A条与升降机及自动梯相关的建筑物设计及建造
  
  (1)凡任何建筑物将有升降机或自动梯装置其内─
  
  (a)该建筑物须经设计和建造;或
  
  (b)(如该建筑物已存在)须予改动,以便为升降机或自动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安全运作、保养及检查,提供足够的─
  
  (i)结构强度;
  
  (ii)空间;
  
  (iii)保护;
  
  (iv)通道;及
  
  (v)通风。(2)凡为─
  
  (a)检查、保养或修理装置于建筑物内的升降机或自动梯;或
  
  (b)从装置于建筑物内的升降机救人,而设有门或其他形式的通道,该建筑物的拥有人须张贴符合第(4)款规定的告示,就进入该等通道通往的地方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升降机或自动梯的运作的危险,向使用该建筑物的人提出警告。
  
  (3)建筑物拥有人须在乘客进入升降机的所有入口,张贴符合第(4)款规定的告示,警告使用该建筑物的人,于火警时不要使用升降机。
  
  (4)根据本条张贴的告示,须符合以下规定─
  
  (a)告示须张贴在显眼地方;
  
  (b)告示须中英文兼备,字体须凹入或凸出;
  
  (c)告示上的中英文字体─
  
  (i)就第(2)款所提述的标志而言,须有25毫米的高度;及
  
  (ii)就第(3)款所提述的标志而言,须有15毫米的高度;及(d)告示须以金属、塑胶或其他耐久物料制成,并须以确保持久的方式贴附。(5)本条适用于将装置升降机或自动梯的建筑物,但装置下述设备者除外─
  
  (a)就任何建造中的建筑物而言,纯粹供从事该项建造工程的人使用或为运载该建筑物所用物料而设有的升降机或吊重机;
  
  (b)纯粹用于运载、堆垛、起卸货物或物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升降机或吊重机─
  
  (i)不穿过任何楼面;及
  
  (ii)其运行高度不超逾3.5米;(c)纯粹用于升起汽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升降机或吊重机─
  
  (i)不穿过任何楼面;及
  
  (ii)其运行高度不超逾3.5米;(d)主要用于为熔炉或相类的器具上料的吊斗吊重机或吊重机;
  
  (e)纯粹用于将物料升起或直接送入机器中的吊重机;
  
  (f)带式、斗式、戽斗式或滚柱式输送机及任何相类的机器;
  
  (g)与任何货运码头或码头相连的滑行台;
  
  (h)娱乐装置;
  
  (i)舞台或乐队升降机;
  
  (j)藉导向滑架主要沿一段楼梯的方向上下运行,以运送任何人或坐轮椅的人来往于2层或多于2层水平之间的楼梯升降机;及
  
  (k)供坐轮椅或不坐轮椅的残疾人士来往于固定水平之间(其间或设有分层)的升降平台,而该升降平台高于最低层的水平最多不超逾1.98米。(6)在本条适用的建筑物内装置升降机或自动梯后,不得对该建筑物作出任何会使其不再符合本条任何规定的改动。
  
  (199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123B章 第10条水泥
  
  第II部
  
  物料
  
  作一般用途的水泥须为普通或快硬的波特兰水泥,其成分、制造及化学和物理特性须适合其拟作用途。
  
  第123B章 第11条沙
  
  (1)沙─
  
  (a)须由天然沙或碎石构成,或由两者混合而成;
  
  (b)须坚硬、清洁而无黏附的涂层;
  
  (c)不得包含可察觉数量的黏土球或黏土粒;
  
  (d)所包含的幼黏土、粉沙或粉尘(可穿过63微米的滤网的黏土、粉沙或粉尘)的比率不得多于─
  
  (i)天然沙质量的5%;及
  
  (ii)碎石质量的10%。(2)用于沙浆或灰泥的沙,所包含的有害物料的分量,不得对沙浆或灰泥的硬化强度或耐久性有不利影响。
  
  第123B章 第12条水
  
  作一般用途的水须为清洁、不含有害物质的淡水。
  
  第123B章 第13条用作防潮的物料
  
  用作防潮的物料须耐久、不透水,并在顾及有关个案的特别情况后,在各方面均合用。
  
  第123B章 第14条灰泥土批荡
  
  (1)灰泥土批荡─
  
  (a)须有水泥、水化石灰、无机泥土及水的成分以形成耐久防渗的物料;
  
  (b)须批上2层,每层约20毫米厚,底层有良好键面,日计施工缝须予叠接;及
  
  (c)表面坡度如超逾1比2,则须有足够的防滑处理。(2)经灰泥土批荡的表面的正面的每1.5平方米,以及局部渗漏的地方,须设有内直径不少于50毫米的疏水孔。
  
  第123B章 第15条对滑动、上举和倾覆的抗力
  
  第III部
  
  荷载
  
  (1)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道路工程的设计和建造,须使─
  
  (a)加在其上的滑动力的抗力,不少于因任何荷载而产生的滑动力的1.5倍;
  
  (b)加在其上的上举力的抗力,不少于因任何荷载而产生的上举力的1.5倍;及
  
  (c)加在其上的倾覆力矩的抗力,不少于因风荷载而产生的倾覆力矩的1.5倍及因风荷载以外的荷载而产生的倾覆力矩的2倍。(2)上举力的抗力须以因最小恒载而产生的下向力,加上因任何许可的锚定抗力而产生的下向力所得的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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