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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在第2部之内,载录所有注册为计划营办人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详情(包括他们的注册所关乎的计划的详情),以及他认为适当的其他事宜(如有的话)。(2)注册纪录册须于处长所指示的政府办事处并于该等办事处向公众开放的时间内,供公众免费查阅。 (3)处长须在注册纪录册内记入─ (a)他认为对保持注册纪录册的下述资料准确属必需的任何修订─ (i)名列注册纪录册的人的地址或关于该人的其他详情; (ii)在注册纪录册内指出的计划所涉及的地址或关于该计划的其他详情;及(b)(如名列注册纪录册的人根据本规例被暂时吊销注册)该人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期间。(4)处长须将符合以下说明的人从注册纪录册除名─ (a)已去世; (b)本身以书面要求除名;或 (c)根据第29(2)(b)条被取消注册。(5)如─ (a)任何名列注册纪录册的人向处长提供的资料不再准确(不论该等资料是在该人名列注册纪录册之时、之前或之后提供);及 (b)依据第(1)款记入注册纪录册的任何资料不再准确,则该人须在资料不准确一事发生之日后的21天内,将资料不准确一事以书面通知处长并向处长提供详情,该等详情须足以使处长能够修订注册纪录册,从而将不准确的资料除去。 第59AF章 第4条注册的资格 (1)任何人如符合附表1的规定,即有资格注册为安全审核员。 (2)任何人如符合附表2内适用于他的规定,而有关计划亦符合该附表内适用于该计划的规定,该人即有资格注册为计划营办人。 第59AF章 第5条申请注册 任何人申请注册,须按认可格式向处长提出。 第59AF章 第6条对申请作出的决定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处长可酌情决定将某人在他认为就有关注册而言属适当的条件(如有的话)的规限下,注册为安全审核员或计划营办人。 (2)除非处长信纳就所寻求的注册而言,有关的人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将该人注册─ (a)该人有资格获如此注册; (b)该人有足够能力获如此注册;及 (c)该人是获如此注册的适合和适当人选。 第59AF章 第7条处长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 (1)处长如将某人注册或拒绝将某人注册,须立即向该人送达关于其决定的书面通知。 (2)如处长拒绝将某人注册或在将某人在某些条件规限下注册,第(1)款提述的通知须包括─ (a)一项关于作出拒绝的理由或施加该等条件(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充分陈述;及 (b)第30条的文本一份。 第59AF章 第8条东主及承建商发展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等等 第III部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政策及安全委员会 (1)附表3第1部指明的东主或承建商,须就有关工业经营发展、实施和维持一个包含附表4指明的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 (2)附表3第2部指明的东主或承建商,须就有关工业经营发展、实施和维持一个包含附表4第1部指明的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 (3)附表3第3部指明的东主或承建商,须就有关工业经营发展、实施和维持一个单一的并包含附表4指明的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 (4)附表3第4部指明的东主或承建商,须就有关工业经营发展、实施和维持一个单一的并包含附表4第1部指明的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59AF章 第9条东主及承建商在安全政策方面的责任 (1)在不抵触第(2)及(3)款的规定下,附表3指明的东主或承建商须─ (a)就有关工业经营的安全政策,拟备一份政策说明书,并在有需要时修改该说明书; (b)将该说明书及其任何修改通知在该工业经营中的所有工人; (c)备存该说明书的文本一份;及 (d)在职业安全主任索阅时,提供该说明书的文本一份供其查阅。(2)在不损害附表4指明的任何元素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第(1)款规定的政策说明书须包括─ (a)东主或承建商对在有关工业经营中的工人的安全及健康方面的一般政策的说明; (b)为实行该政策而订的责任分配制度;及 (c)关于如何执行该等责任的安排。(3)东主或承建商须安排按下述规定检讨有关工业经营的安全政策─ (a)自东主或承建商(视属何情况而定)首次就该工业经营符合第(1)(b)款的日期起计,每2年内进行至少一次检讨; (b)东主或承建商(视属何情况而定)如更改第(1)款规定的政策说明书而该项更改─ (i)是关乎第(2)(a)、(b)或(c)款提述的关于该工业经营的详情;及 (ii)所据的理由并非是根据(a)段或本段作出的检讨所引致的, 则该东主或承建商须于作出该项更改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该项检讨。 第59AF章 第10条东主及承建商设立安全委员会的责任 附表3第1或3部指明的东主或承建商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