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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设立一个或多于一个安全委员会,而该等委员会的功能是找出、建议和不断检讨目的是改善在有关工业经营中的工人的安全及健康的措施;及 (b)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实施如此设立的安全委员会就在该工业经营中的工人在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事宜而建议的任何措施。 第59AF章 第11条安全委员会的组成等 (1)按第10条规定设立安全委员会的东主或承建商,须确保─ (a)该委员会有至少一半成员(不论他们是被提名的或是选出的)代表在有关工业经营中的工人; (b)该委员会获得一份书面陈述,其中列出管限其成员资格、职权范围及会议程序的规则; (c)该委员会每3个月至少开会一次;及 (d)该委员会备存会议纪录─ (i)为期5年或以上,由有关会议纪录所关乎的会议日期翌日起计; (ii)并在任何职业安全主任索阅时供其查阅。(2)在就某有关工业经营而设立的安全委员会的会议上,只可讨论在该工业经营中的工人在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方面的事宜。 第59AF章 第12条对安全委员会成员的保障 任何东主、承建商或雇主不得基于任何工人履行其作为安全委员会成员的职能此一事实而─ (a)终止雇用或威胁终止雇用该工人;或 (b)在任何方面歧视该工人。 第59AF章 第13条委任注册安全审核员进行安全审核 第IV部 安全审核 (1)附表3第1或3部指明的东主或承建商,须委任一名注册安全审核员就有关工业经营进行安全审核。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第(1)款提述的东主或承建商须确保安全审核按以下规定进行─ (a)如有关工业经营涉及建筑工程,自本条的生效日期起计(如该工业经营是在该日期之后成立的,则自该工业经营成立之日起计),每6个月内进行至少一次安全审核,但无论如何,必须在就该工业经营而根据第15条提交的最近一份安全审核报告后6个月内进行安全审核; (b)在其他情况下,自本条的生效日期起计(如有关工业经营是在该日期之后成立的,则自该工业经营成立之日起计),每12个月内进行至少一次安全审核,但无论如何,必须在就该工业经营而根据第15条提交的最近一份安全审核报告后12个月内进行安全审核。(3)处长在顾及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后如认为有需要,可以书面规定第(1)款提述的东主或承建商须安排在每隔一段较第(2)款指明的期间为短的时间,就有关工业经营进行安全审核。 第59AF章 第14条东主或承建商为安全审核提供的方便 已委任注册安全审核员进行安全审核的东主或承建商须─ (a)提供对进行有关审核属必需的协助、方便及资料;及 (b)(如该审核员是他的雇员)确保该审核员不会被派遣执行具有会妨碍有关审核有效地进行的性质的其他工作,亦不会在会妨碍有关审核有效地进行的范围内被派遣执行其他工作。 第59AF章 第15条提交安全审核报告 (1)注册安全审核员须─ (a)在完成安全审核后28天内提交安全审核报告;及 (b)向委任他的东主或承建商提交该报告。(2)注册安全审核员(包括前任注册安全审核员)须备存他根据第(1)款提交的安全审核报告的文本,为期最少为自如此提交该报告翌日计的5年。 第59AF章 第16条就安全审核报告作出的行动 (1)接获根据第15条提交的安全审核报告的东主或承建商须─ (a)于接获该报告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阅读和加签该报告,并且记录加签的日期; (b)(如该报告载有如何改善所关乎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议)─ (i)在接获该报告后14天内拟定一项改善计划;及 (ii)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实施该项计划;(c)(如(b)段提述的计划已经拟定)在接获该报告后21天内,将该报告连同该项计划的文本各一份提交处长;及 (d)备存该报告及该项计划(如有的话)的文本,为期最少为自(a)段提述的加签日期翌日起计的5年。(2)处长可以书面要求任何注册安全审核员向其提交由该审核员拟备的安全审核报告的文本。 (3)接获第(2)款所指的要求的注册安全审核员,须在接获该要求后21天内遵从该要求。 (4)在第(2)及(3)款中,“注册安全审核员”(registered safety auditor) 包括─ (a)在当其时根据本规例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注册安全审核员; (b)前任注册安全审核员。 第59AF章 第17条交出安全审核报告以供查阅的责任等等 东主或承建商须─ (a)于任何合理时间,提供第16条规定须备存的安全审核报告或计划予索阅该报告或计划的职业安全主任查阅; (b)容许职业安全主任复印该报告或计划; (c)在接获处长的书面要求后14天内,向处长提供该报告或计划的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