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在一天内有总数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单一间船厂工作的船厂业务的东主。 3.在一天内有总数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单一间工厂工作的工厂东主。 4.在一天内有总数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单一个工场工作的指定经营的东主。 第3部 1.负责在一天内有总数不少于100名工人在2个或多于2个地盘工作的建筑工程承建商。 2.在一天内有总数不少于100名工人在2间或多于2间船厂工作的船厂业务的东主。 3.在一天内有总数不少于100名工人在2间或多于2间工厂工作的工厂东主。 4.在一天内有总数不少于100名工人在2个或多于2个工场工作的涉及本规例第2(1)条提述的“指定经营”定义中(a)段指明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活动的指定经营东主。 5.在一天内有总数不少于100名工人在2个或多于2个工场工作的涉及本规例第2(1)条提述的“指定经营”定义中(b)段指明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活动的指定经营东主。 6.在一天内有总数不少于100名工人在2个或多于2个工场工作的涉及本规例第2(1)条提述的“指定经营”定义中(c)段指明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活动的指定经营东主。 第4部 1.负责在一天内有总数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个或多于2个地盘工作的建筑工程承建商。 2.在一天内有总数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间或多于2间船厂工作的船厂业务的东主。 3.在一天内有总数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间或多于2间工厂工作的工厂东主。 4.在一天内有总数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个或多于2个工场工作的涉及本规例第2(1)条提述的“指定经营”定义中(a)段指明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活动的指定经营东主。 5.在一天内有总数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个或多于2个工场工作的涉及本规例第2(1)条提述的“指定经营”定义中(b)段指明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活动的指定经营东主。 6.在一天内有总数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2个或多于2个工场工作的涉及本规例第2(1)条提述的“指定经营”定义中(c)段指明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活动的指定经营东主。 第59AF章 附表4安全管理制度的元素 附注: 第3部尚未实施 [第2(1)及(3)、 8及9(2)条] 第1部 1.说明东主或承建商就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诺的安全政策。 2.确使就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诺得以实行的架构。 3.目的在令员工具备安全地及在不危害健康的情况下工作的知识的训练。 4.为达致安全管理的目标而提供指示的内部安全规则。 5.藉以找出危险情况并定期或在适当时间对任何上述危险情况作出补救的视察计划。 6.藉以找出工人可能遇到的危险以及确定该等危险对工人的危害的计划,该计划并且提供适合的个人防护装备作为在工程控制的方法不可行的情况下的最终解决办法。 7.意外或事故的调查,以查究有关意外或事故的成因,并发展即时应变安排,防止意外或事故再次发生。 8.对紧急情况的应变准备,以发展、传达和执行就有效管理紧急情况而订明的计划。 第2部 1.对次承建商的评核、挑选及管控,以确保次承建商完全知悉其安全责任并实际履行该等责任。 2.安全委员会。 第3部 1.评核与工作有关的或潜在的危险,并发展安全程序。 2.提高、发展和维持在工场内的安全和健康的意识。 3.为在工人面对任何恶劣工作环境之前控制意外及消除危害而设的计划。 4.使工人无须遭受职业健康方面的危害的健康保障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