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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59AF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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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须按照表格中指明的指引或指示填写;
  
  (b)须附同表格中指明的文件;及
  
  (c)如需在填妥后交予─
  
  (i)处长;
  
  (ii)代处长行事的人;或
  
  (iii)任何其他人,
  
  则须按该表格中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话)如此交予上述各人。
  
  第59AF章 第37条通知的送达
  
  如无相反证据,则根据本规例须向或可向某人(不论如何描述该人)送达的通知(不论如何描述有关通知),在以下情况下,须当作已经送达─
  
  (a)就个人而言,该通知─
  
  (i)已交付该人;
  
  (ii)已留在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居住地方或业务地址;
  
  (iii)已藉邮递寄往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通信地址,以寄交该人;或
  
  (iv)已藉电传、图文传真或其他类似的方法送往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通信地址,或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居住地方或业务地址,以送交该人;(b)就公司而言,该通知─
  
  (i)已给予或送达该公司的高级人员;
  
  (ii)已留在该公司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业务地址;
  
  (iii)已藉邮递寄往该公司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通信地址,以寄交该公司;或
  
  (iv)已藉电传、图文传真或其他类似的方法送往该公司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通信地址,或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业务地址,以送交该公司;(c)就合伙而言─
  
  (i)(如合伙人属个人)该通知已按照(a)段交付、留下、寄交或送交;或
  
  (ii)(如合伙人属公司)该通知已按照(b)段给予、送达、留下、寄交或送交;(d)当某人(“受权人”)持有授权书,而根据该授权书受权人获授权就另一人接受文件送达,则就受权人而言─
  
  (i)(如受权人属个人)该通知已按照(a)段交付、留下、寄交或送交;
  
  (ii)(如受权人属公司)该通知已按照(b)段给予、送达、留下、寄交或送交;
  
  (iii)(如受权人属合伙而合伙人是个人)该通知已按照(a)段交付、留下、寄交或送交;或
  
  (iv)(如受权人属合伙而合伙人是公司)该通知已按照(b)段给予、送达、留下、寄交或送交。
  
  第59AF章 第38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9AF章 附表1注册为安全审核员须具备的资格
  
  [第4(1)条]
  
  1.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有关人士须─
  
  (a)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所指的注册安全主任;
  
  (b)具有不少于3年全职担任管理职位的经验(该等经验须于紧接根据本规例第5条提出有关申请前的5年内取得),而该职位是负责某工业经营的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
  
  (c)(除第2条另有规定外)在根据本规例第5条提出有关申请时,担任(b)段提述的管理职位或同类职位;
  
  (d)(i)已圆满地完成注册计划营办人主办的计划;或
  
  (ii)在本附表生效前已圆满地完成处长为施行本附表而承认的计划;及(e)明白香港法例中关乎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规定。2.处长可藉书面通知豁免某人,使其不受第1(c)条的规定规限。
  
  3.如属在紧接本附表生效后6个月内根据本规例第5条提出申请的情况,并只限于这种情况下,有关人士须─
  
  (a)具有不少于18个月全职担任管理职位的经验(该等经验须于紧接本附表生效前的3年内取得),而该职位是负责某工业经营的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及
  
  (b)已圆满地完成处长为施行本附表而承认的计划。
  
  第59AF章 附表2注册为计划营办人须具备的资格
  
  [第4(2)条]
  
  1.有关计划须提供必需的理论及实务训练,确保圆满地完成该计划的人会从而获得所需的能力及技巧,能够有效率地和有效地进行安全审核。
  
  2.计划营办人本身具有使其能够提供上述训练的资格及经验,或可获得具有该等资格及经验的人的服务。
  
  第59AF章 附表3规定须设有安全管理制度的东主及承建商
  
  [第2(1)及(3)、8、
  
  9(1)、10、13(1)
  
  及19(1)条]
  
  第1部
  
  1.负责在一天内有总数不少于100名工人在单一个地盘工作的建筑工程的承建商。
  
  2.负责涉及合约价值$1亿或多于$1亿的建筑工程的承建商。
  
  3.在一天内有总数不少于100名工人在单一间船厂工作的船厂业务的东主。
  
  4.在一天内有总数不少于100名工人在单一间工厂工作的工厂东主。
  
  5.在一天内有总数不少于100名工人在单一个工场工作的指定经营的东主。
  
  第2部
  
  1.负责在一天内有总数介乎50名至99名工人在单一个地盘工作的建筑工程的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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