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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本条例规定发出或根据本条例发出的通知,已予发出或未曾发出、或已于任何日期发出或未曾于任何日期发出;或 (b)根据本条例到期应付的任何征款、附加费、罚款或另加罚款未曾缴付。 (由1981年第7号第9条修订) 第317章 第33条文件的认证及呈堂为证据 (1)训练局所发给或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由训练局为本款的施行而授权的训练局高级人员签署。 (2)任何文件,如看来是训练局所发给或发出,以及看来是由根据第(1)款获授权的训练局高级人员所签署的,须获收取为证据,并且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当作为上述的通知或其他文件。 第317章 第34条获授权人的委任以及获授权人或承建商的委任的通知 (1) 如任何建造工程是将为官方进行的,则官方须委任一名人士或一名人士须委任为官方的代表,就该建造工程履行本条例所订获授权人的职能。 (2) 在不抵触第(1)款的条文下,如无任何人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条获委任为认可人士,则由他人代其承办建造工程的每一人,须就该建造工程委任一名人士为本条例所指的获授权人。 (3) 已根据第(2)款委任获授权人的人,须在有关建造工程展开前,将以下人士各别的姓名或名称通知训练局─ (a) 根据该款获委任的人;及 (b) 该建造工程的承建商。(4) 根据第(2)款获委任的或本条所适用的建造工程的承建商的每一人,均须在工程展开前将此一事实以书面通知训练局。 (5) 任何人如没有遵从第(2)、(3)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由2004年第3号第16条修订) 第317章 第35条罪行 (1)任何人如明知地参与欺诈性逃缴征款,或明知地参与采取步骤,目的在欺诈性逃缴征款,不论该征款是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所应付的,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或该人藉其行为而逃缴或意图逃缴的征款的3倍,两者以较大的款额为准。 (2)任何人如─ (a)为本条例的目的而出示、供给或送交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的文件或纪录,或在其他情况下为该等目的而利用该等文件或纪录,而意图欺骗;或 (b)在为本条例的目的而提供任何资料时,作出任何他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或该人藉其行为而逃缴或意图逃缴的征款的3倍,两者以较大的款额为准。 第317章 第36条规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4年第3号第37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就以下各项作出规定─ (由2004年第3号第37条修订) (a)雇主、承建商及获授权人须备存的纪录; (b)雇主、承建商及获授权人须供给的资料; (c)(由1982年第60号第5条废除) (d)须予订明或可予订明的任何事项; (e)概括而言,更妥善施行本条例的条文与达致本条例的目的。 第317章 第37条修订附表1的权力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而修订附表1。 (由2004年第3号第17条增补) 第317章 附表1建造工程 [第2及37条] 1. 就本条例而言,“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operations) 指属以下任何种类的工程─ (a) 建筑工程; (b) 街道工程; (c) 在不限制(a)及(b)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i) 建造、改动、修葺、修理、保养、扩建、拆卸或拆除─ (A) 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构成或将会构成土地一部分的临时或永久构筑物; (B) 任何构成或将会构成土地一部分的工程; (C) 任何作土地排水、护岸、供水或防衞用途的工业装置或工业装设;或 (D) 任何输电线、电讯器具或管道,而在不限制以上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包括墙壁、塔架、飞机跑道、船坞及海港、铁路、内陆水道、水塘、输水管、井及污水渠; (ii) 供应及装设在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构成土地一部分的构筑物内的任何装配或设备,而在不限制以上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包括暖气、照明、空气调节、通风、能源供应、渠务、衞生设施、垃圾收集、供水、防火、保安或通讯系统、升降机或自动梯及其他超低电压工程; (iii) 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构成土地一部分的临时或永久构筑物的外部或内部清洁工作,但以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造、改动、修葺、保养、扩建或修复过程中进行的为限; (iv) 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构成土地一部分的临时或永久构筑物的任何内部或外部的表面或任何内部或外部的部分的髹漆或装饰工作; (v) 构成(a)、(b)及(c)(i)、(ii)、(iii) 及(iv) 段所描述的任何工程的一个整体部分或是为该工程作准备或是使该工程完整的任何工程,而在不限制以上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包括清理及勘测工地、翻动泥土、挖掘、建隧道及钻凿、铺设地基、构筑、保养或拆除棚架、修复工地、园景建构以及提供行车道及其他通道的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