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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317章 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

[接上页]

  2. 尽管有第1条的规定,“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operations) 并不包括属以下任何种类的工程─
  
  (a) 设计、提供意见及顾问工作,除非该设计、提供意见及顾问工作附带于第1条所描述的任何工程;
  
  (b) 在某地方制造任何机器或机械,以将该等机器或机械运送往另一地方,而该另一地方上的唯一或主要活动是─
  
  (i) 发电;或
  
  (ii) 拟作出售用途的任何物料或制成品,包括化学品、药剂产品、石油、气体、钢、食物或饮品或车辆的生产、输送、加工或大量贮存。
  
  3. 就本附表而言─
  
  “土地”(land) 包括海底的土地;
  
  “特低压”(extra low voltage) 指于正常情况下,在导体与导体之间或导体与地之间不超逾以下数值的电压─
  
  (a) 50伏特均方根交流电;或
  
  (b) 120伏特直流电。
  
  (由2004年第3号第18条增补)
  
  第317章  附表2征款
  
  [第2及21条]
  
  第1部
  
  指明征款率
  
  有关建造工程的价值的0.4%。
  
  第2部
  
  指明数额$1000000。
  
  (由2004年第3号第18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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