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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尽管有第1条的规定,“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operations) 并不包括属以下任何种类的工程─ (a) 设计、提供意见及顾问工作,除非该设计、提供意见及顾问工作附带于第1条所描述的任何工程; (b) 在某地方制造任何机器或机械,以将该等机器或机械运送往另一地方,而该另一地方上的唯一或主要活动是─ (i) 发电;或 (ii) 拟作出售用途的任何物料或制成品,包括化学品、药剂产品、石油、气体、钢、食物或饮品或车辆的生产、输送、加工或大量贮存。 3. 就本附表而言─ “土地”(land) 包括海底的土地; “特低压”(extra low voltage) 指于正常情况下,在导体与导体之间或导体与地之间不超逾以下数值的电压─ (a) 50伏特均方根交流电;或 (b) 120伏特直流电。 (由2004年第3号第18条增补) 第317章 附表2征款 [第2及21条] 第1部 指明征款率 有关建造工程的价值的0.4%。 第2部 指明数额$1000000。 (由2004年第3号第18条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