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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243章 幼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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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该等中心出入通道的管制。 (由1997年第80号第17条增补)(3)署长可向就任何幼儿中心注册或获豁免的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完全免除、局部免除或有条件地免除对该幼儿中心施行任何规例的规定,署长并可修订或撤回任何该等通知。 (由1997年第38号第16条修订)
  
  (4)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可订明违反规例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不超过第4级的罚款及监禁不超过2年。 (由1983年第39号第4条增补。由1997年第38号第16条修订)
  
  第243章  第19条附表的修订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
  
  行政长官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
  
  (由1997年第38号第17条增补。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
  
  第243章 附表
  
  [第15A(1)(a)、
  
  15C(6)及19条]
  
  与“被禁止人士”的涵义有关的罪行
  
  普通法罪行
  
  1.谋杀。
  
  2.误杀。
  
  法定罪行
  
  罪行
  
  说明 *
  
  3.《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第4(1)条
  
  危险药物的贩运
  
  第5(1)条
  
  向他人供应或为他人获取危险药物
  
  第6(1)条
  
  制造危险药物
  
  第8(1)条
  
  管有或服用危险药物
  
  4.《亲父鉴定诉讼条例》(第183章)
  
  第16(b)条
  
  虐待儿童
  
  5.《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第47条 
  
  男子乱伦
  
  第48条 
  
  16岁或以上女子乱伦
  
  第118条 
  
  强奸
  
  第118A条
  
  未经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第118B条
  
  意图作出肛交而袭击
  
  第118C条
  
  由21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第118D条
  
  与21岁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第118E条
  
  与弱智者作出肛交
  
  第118F条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第118G条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第118H条
  
  由21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第118I条
  
  男子与男性弱智者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第118J条
  
  男子与男子非私下作出的严重猥亵作为
  
  第118K条
  
  促致男子与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第118L条
  
  兽交
  
  第119条 
  
  以威胁或恐吓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第120条 
  
  以虚假借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第121条 
  
  施用药物以获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为
  
  第122条 
  
  猥亵侵犯
  
  第123条 
  
  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第124条 
  
  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第125条 
  
  与女性弱智者性交
  
  第126条 
  
  拐带年龄在16岁以下的未婚女童
  
  第127条 
  
  拐带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为使她与人性交
  
  第128条 
  
  拐带弱智者为使其作出非法性行为
  
  第129条 
  
  贩卖他人而目的在于卖淫
  
  第130条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
  
  第131条 
  
  导致卖淫
  
  第132条 
  
  促致年龄在21岁以下的女童与人非法性交
  
  第133条 
  
  促致女性弱智者与人性交
  
  第134条 
  
  禁锢他人为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禁锢他人于卖淫场所
  
  第135条 
  
  导致或鼓励16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导致或鼓励他人与其非法性交或向其猥亵侵犯
  
  第136条 
  
  导致或鼓励弱智者卖淫
  
  第137条 
  
  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
  
  第138A条
  
  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满18岁的人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由2003年第31号第20条增补)
  
  第139条 
  
  经营卖淫场所
  
  第140条 
  
  准许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卖淫或与人非法性交
  
  第141条 
  
  准许青年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以作出卖淫、性交或同性性行为
  
  第142条 
  
  准许弱智者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作性交、卖淫或同性性行为
  
  第146条 
  
  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
  
  第147条 
  
  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第153Q条
  
  与在香港以外地方对儿童作出违反附表2所列条文的作为有关的安排或宣传 (由2003年第31号第20条增补)
  
  为免生疑问,凡《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中任何条文所订罪行凭借该条例第153P条可由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作为构成,则在本项中对该条文所订罪行的提述包括对如此构成的罪行的提述。 (由2003年第31号第20条增补)
  
  6.《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
  
  第5条 
  
  串谋或唆使谋杀
  
  第10条 
  
  意图谋杀而施用毒药或伤人
  
  第17条 
  
  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射击、企图射击、伤人或打人
  
  第19条 
  
  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
  
  第20条 
  
  为了犯可公诉的罪行而企图使人窒息等
  
  第21条 
  
  为了犯可公诉的罪行而使用哥罗仿等
  
  第22条 
  
  为危害生命或使人身体受严重伤害而施用毒药等
  
  第23条 
  
  意图损害等而施用毒药等
  
  第26条 
  
  遗弃儿童以致他或她的生命受危害
  
  第27条 
  
  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第28条 
  
  以火药等导致身体受损伤
  
  第29条 
  
  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导致火药爆炸等
  
  第30条 
  
  意图造成身体损伤而在建筑物等附近放置火药
  
  第31条 
  
  意图对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而装置陷阱等
  
  第33条 
  
  因狂乱驾驶车辆而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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