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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9条 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 第42条 意图贩卖而将人强行带走或禁锢 第43条 拐带14岁以下儿童 第44条 为有值代价而非法移转对于他人的管有、管养或控制 第46条 施用药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堕胎 第47条 意图导致堕胎而取得药物等 第47B条 杀胎 第47C条 杀婴 第48条 意图隐瞒婴儿出生的事实而处置其尸体 7.《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 第26条 拐带儿童或少年 第42条 协助儿童或少年逃离看管或控制 7A.《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 第3条 关于儿童色情物品的罪行 (由2003年第31号第20条增补) 杂项条文 8.任何犯罪证明涉及对另一人造成身体伤害的罪行。 9.煽惑他人犯第1至8段所指明的任何罪行。 10.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犯第1至8段所指明的任何罪行。 11.串谋犯第1至8段所指明的任何罪行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条。 12.企图犯第1至8段所指明的任何罪行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G条。 * 注:本附表中的罪行的简短说明,只为方便参考。 (附表由1997年第38号第18条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