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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50A章 专业会计师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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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指两名副会长中任职副会长的时间的总和最长者;及
  
  (ii) 在两名副会长任职的时间的总和相同的情况下,指其中任职理事会理事的时间的总和最长者。
  
  (b) 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
  
  (i) 出席的年资最长的副会长须担任理事会会议的主席;
  
  (ii) 如年资最长的副会长缺席,则另一名出席的副会长须担任会议的主席;及
  
  (iii) 如两名副会长均有出席,而其中没有一名是年资最长的副会长,则须由出席的理事会理事选出其中一名副会长担任会议的主席。 (2004年第23号第55条)(2) 如举行任何理事会会议的指定时间已过15分钟,而会长及任何副会长均没有出席,则出席的理事会理事可互选其中一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席。
  
  (1994年第96号第34条)
  
  第50A章 第8条在理事会会议上表决
  
  (1)除本条例第4(6)条另有规定外,在理事会会议中产生的问题,须由出席会议并表决的理事以过半数票决定。
  
  (2)在理事会的会议上,每名出席的理事就交由理事会处理的任何问题有权投一票,如票数均等,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第50A章 第9条理事会会议的延期
  
  (1)理事会的会议可延期在不同的时间及地点举行,但在延会上,除处理延期的会议中未完成处理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2)除非在延期的会议上有决议指示须就延会发出通知,否则无须就该延会发出通知。
  
  [比照S. Rhodesia by-law 16]
  
  第50A章 第10条理事会会议的纪录
  
  理事会会议及其所有委员会会议的所有议事程序的纪录,均须载入为此而备存的纪录中,而任何该等会议纪录如看来是由进行该等议事程序的该次会议的主席签署,或看来是由接续举行的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即为该等议事程序的证据。
  
  [比照 S. Rhodesia by-law 17]
  
  第50A章 第11条公会法团印章的保管及使用
  
  (1)理事会须订定稳妥保管公会的法团印章的措施。
  
  (2)除有理事会的授权外,不得使用公会的法团印章或将其盖于任何文书上。
  
  第50A章 第12条会长及副会长选举的方式
  
  第II部
  
  会长及副会长选举
  
  (1)一名理事会理事可提议一名当选理事担任会长或副会长,但该当选理事必须是在当选会长或副会长后愿意担任该职位的。
  
  (2)根据第(1)款作出的提议须由另一名理事会理事附议。
  
  (3)就上述提议不得进行辩论。
  
  (4)如有超过1名理事会理事获提议竞选为会长,或有超过2名理事会理事获提议竞选为副会长,则选举须由投票决定。 (1994年第96号第35条)
  
  第50A章 第13条公会的大会
  
  第III部
  
  公会的会议
  
  (1) 理事会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召开公会大会。
  
  (2) 理事会在收到由不少于100名会计师或会计师总人数的0.5%(如该人数并非整数,则向上调整至最接近的整数)中的较少者签署的书面要求,指明拟召开会议的目的后,须召开公会大会。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3) 根据第(2)款召开的大会的通知须在收到上述要求后的28日内,由注册主任发出。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4) 在大会上,除处理通知内指明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比照 S. Rhodesia by-law 31]
  
  第50A章 第14条公会会议的通知
  
  注册主任须就公会的任何大会,按各会计师的注册地址,向每名会计师发出不少于28日的通知,该通知须指明该次大会举行的日期、地点及时间,以及须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比照 S. Rhodesia by-law 32]
  
  第50A章 第15条决议
  
  (1) 任何会计师如欲在周年大会上提出一项与通常周年事务无关的决议,则须于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21日按照第(2)款的规定,将该决议通知注册主任。
  
  (2) 任何决议的通知须以书面作出,并须载有─
  
  (a) 欲提出该项决议的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及签名;
  
  (b) 欲附议该项决议的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及签名;
  
  (c) 最少其他48名支持该项决议的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及签名;及
  
  (d) 一份指出该项动议是关乎影响公会或会计师专业的事宜的声明。(3) 除非已有通知根据第(1)款发出,否则不得在周年大会上讨论任何决议。
  
  (4) 注册主任须在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17日,将载有以下事项的通知送交每名会计师─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a) 拟提出的决议;
  
  (b) 提议人、附议人以及根据第(2)(c)款支持该项决议的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第50A章 第16条公会大会的法定人数
  
  (1)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25名会计师即组成公会大会的法定人数。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2)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如举行大会的指定时间已过15分钟,而出席人数未达法定人数,则该大会须延期不少于1星期但不多于4星期,在理事会决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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