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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0A章 专业会计师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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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第(2)款延期举行的大会上,出席的会计师即为大会的法定人数,具有全权处理延期的大会拟处理的事务。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4) 第(2)款不适用于根据第13(2)条召开的大会。
  
  [比照 S. Rhodesia by-law 35]
  
  第50A章 第17条公会大会的主席
  
  (1) 会长须担任公会大会的主席。
  
  (1A) 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出席的副会长须担任公会大会的主席。如两名副会长同时出席,则以自最近一次当选为理事会理事后任职最长的一名副会长担任公会大会的主席。又如两名副会长自最近一次当选后任职理事会理事的时间相同,则须由出席大会的会计师选出其中一名副会长担任该次大会的主席。 (1994年第96号第36条)
  
  (2) 如举行公会大会的指定时间已过15分钟,而会长及任何副会长均没有出席,则出席大会的会计师可─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a) 选出一名出席的理事会理事;或
  
  (b) 在没有理事会理事出席的情况下,选出一名出席的会计师,担任该次大会的主席。
  
  (1994年第96号第36条;2004年第23号第55条)
  
  第50A章 第18条公会会议的程序
  
  (1) 在公会大会上提出与获得附议的决议或其修订须由主席提交大会,并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须以举手方式表决。
  
  (2) 每名会计师有权就交由大会处理的问题或在大会中产生的问题投1票;如以举手方式表决或根据第(3)款以投票方式表决而票数均等,则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3) 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如以下人士提出要求,则须就大会上提出与获得附议的决议或其修订以投票方式表决─
  
  (a) 紧接主席宣布根据第(1)款以举手方式表决的结果后,由不少于10名会计师提出要求;或
  
  (b) 在大会解散或延期前,由不少于10名出席大会的会计师签署和呈交书面要求。 (2004年第23号第55条)(4) 除非根据第(3)款以投票方式表决,否则主席宣布一项决议或其修订经以举手方式表决后,已获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不获通过,并在该次大会的会议纪录登载相应的记载事项,即成为该事实的确证,而无须证明就赞成或反对该项决议或其任何修订所纪录的票数或票数的比例。
  
  (5) 如根据第(3)款以投票方式表决,则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
  
  (6) 主席须从出席的会计师当中委任监票人,但该等监票人不得是该项决议或其任何修订的提议人或附议人,亦不得是该项决议或其修订的标的或是该项决议或其修订所提及的人;监票人须在其就投票结果所作的报告上签署,而投票结果须由主席宣布。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7) 就主席的选举或大会的延期不得以投票方式表决。
  
  (8) 在以投票方式进行的表决中,会计师可由其本人作出表决或由其代表代为表决。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9) 委任代表(该名代表须为公会的会员)的文书,须由委任人签署,或由委任人以书面妥为授权的受权人签署。
  
  (10) 除非委任代表的文书,以及据以签署该文书的授权书或特许书(如有的话)在该代表拟行使表决权的大会的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向主席提交,或在主席容许的较短时间内向主席提交,否则该代表的委任即属无效。
  
  (11) 公会大会的所有议事程序的纪录,均须载入为此而备存的纪录中,而任何该等大会纪录如看来是由进行该等议事程序的该次大会的主席签署,或看来是由接续举行的下次大会的主席签署,即为该等议事程序的证据。
  
  [比照 S. Rhodesia by-law 36]
  
  第50A章 第19条释义
  
  第IV部
  
  注册
  
  在本部中,“注册委员会”(registration committee) 指根据第20(1)条委出的委员会。
  
  第50A章 第20条注册委员会的委出及职能
  
  (1) 理事会可委出一个由不少于5名会计师组成的委员会,以审查根据本条例第25、28A(1)及(2)、28B及28D(4)条申请注册的申请人的资格,而该等委员的任期至他们辞职或被理事会免职为止。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96号第37条;1996年第359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23号第55条)
  
  (1A) 根据第(1)款委任的会计师须有过半数是当选理事。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23号第55条)
  
  (2) 注册委员会须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并须就申请人应否获得注册或就应否拒绝申请向理事会提出意见。
  
  (3) 理事会无须一定接纳注册委员会的意见。
  
  第50A章 第21条注册委员会的会议
  
  (1)注册委员会须每3个月最少举行会议一次,如注册委员会决定或如理事会规定须更频密地举行会议,则会议须更频密地举行。
  
  (2)注册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3名该委员会的委员。
  
  (3)如在注册委员会会议中,该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人数不足以组成法定人数,则该次会议须延期至1星期后的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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