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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 在其作为会计师的执业中,或在与其执业为会计师相关的情况下,雇用姓名或名称已根据本条例第35(1)(a)条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而没有获重新列入该注册纪录册的人;或 (c) 与无权执业为执业会计师的人以合伙方式执业或透过执业法团执业为会计师, (1996年第359号法律公告)即属犯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第50A章 第29条对执业时可使用的姓名或名称的限制 除非获得理事会书面批准,否则会计师独自执业或与其他会计师以合伙方式执业或透过执业法团执业为执业会计师,而所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是以下的姓名或名称─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a) 其本人的姓名; (b) 如属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其本人的姓名联同其合伙人的姓名;或如属执业法团的情况,其本人的姓名联同该执业法团其他成员的姓名(但并非会计师的任何该等成员的姓名除外); (1996年第359号法律公告) (c) 一家事务所的名称,而在本附例生效日期当日,该会计师是合法地在该事务所执业的; (d) 根据本条例第28A条合法地注册的事务所的名称;或 (1994年第96号第40条) (e) 根据本条例第28D(4)及28E条合法地注册的执业法团的名称,但该名称或其任何部分不得包含或包括对该执业法团任何并非会计师的成员姓名的提述, (1996年第359号法律公告)即属犯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1994年第96号第40条;1996年第359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23号第55条) 第50A章 第29A条会计师的去世 在不损害理事会在第28 及29 条下的权力的原则下,凡一名执业会计师去世,而他在紧接去世前以某名称或称号合法地执业,理事会可准许另一名持有执业证书的会计师在理事会订明的期间内,并在理事会施加的条件规限下,以该名称或称号执业为执业会计师,并可准许该名会计师以该去世执业会计师的遗产代理人的雇员身分执业。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第50A章 第30条注册学生的定义 第VIII部 注册学生 在本部中─ “注册学生”(registered student) 指在公会注册的学生。 第50A章 第31条同意注册 (1)任何人意欲成为注册学生,须─ (a)以理事会指明的格式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b)向理事会提交理事会所规定的证据,以证明其─ (i)为16岁或以上; (ii)已达到必需的教育水平;及 (iii)品格良好;及(c)向理事会缴付─ (i)理事会订定的费用;及 (ii)理事会订定的公会注册年费。(2)理事会如信纳该人已年满16岁、已达到第(3)款订明的必需教育水平,并具有良好的品格,则须授权注册主任将该人注册为学生。 (3)任何人─ (a)如在1982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1)(a)款提出申请,而─ (i)该人持有最少有5科(包括英文科及数学科)考获良的成绩的香港英文中学会考证书,或在理事会认为水平是相当于香港英文中学会考的考试(包括英文科及数学科)中考获合格的成绩;或 (ii)该人是获理事会认可的大学的毕业生;或 (iii)该人持有获理事会认可的教育机构所颁发的会计学文凭; (1998年第344号法律公告)(b)如在1982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1999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1)(a)款提出申请,而─ (i)该人持有有2科高级程度科目考获合格的成绩及3科普通程度科目考获合格的成绩(该5科中须包括英文科及数学科)的英国普通教育文凭,或持有有3科高级程度科目考获合格的成绩及1科普通程度科目考获合格的成绩(该4科中须包括英文科及数学科)的英国普通教育文凭,或在理事会认为水平是相当于英国普通教育文凭的考试(包括英文科及数学科)中考获合格的成绩;或 (ii)该人是获理事会认可的大学的毕业生;或 (iii)该人持有获理事会认可的教育机构所颁发的会计学文凭; (1998年第344号法律公告)(c)如在1999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a)款提出申请,而─ (i)该人持有获理事会认可的教育机构所颁发的会计学学位;或 (ii)该人已修毕获理事会认可的研修课程, (1998年第344号法律公告)(d)(由1998年第344号法律公告废除)则须当作已达到必需的教育水平: 但任何人如符合下列条件,则理事会可凭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豁免该人,使其无须符合必需的教育水平─ (i)在25岁以上; (ii)已达到理事会可接受的教育水平;及 (iii)具有5年第41条所界定的实际经验。 (1981年第395号法律公告)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第50A章 第32条注册 (1)任何人注册为注册学生,其注册─ (a)维持有效,直至其获注册当年随后一年的1月1日为止;及 (b)须每年在不迟于1月31日续期。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2)注册学生须以指明的格式,签署一份遵守本附例对其适用的条文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