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50A章 专业会计师附例

[接上页]

  第50A章 第33条注册纪录册
  
  (1)注册主任须备存注册学生的注册纪录册,而如有注册学生拖欠其欠付公会的注册年费或其他费用或款项超过2个月,则注册主任须将该注册学生的姓名通知理事会。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2)如有注册学生拖欠其欠付公会的注册年费或其他费用或款项超过3个月,则理事会可指示注册主任将该学生的姓名从注册学生的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3)注册主任须以书面将理事会根据第(2)款所作的指示通知学生,如在作出该通知后超过14日,其欠付公会的注册年费或其他费用或款项仍未缴付,则注册主任须将该学生的姓名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1994年第96号第42条)
  
  第50A章 第34条纪律处分条文
  
  (1) 凡有投诉指某注册学生─ (1981年第395号法律公告)
  
  (a) 曾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V部(宣誓下作假证供)所订的罪行:
  
  (b)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诚实行为的罪行;
  
  (c) 在执行其职责时曾犯有失当行为的罪行;
  
  (d) 曾犯有失当行为,令其不适宜成为会计师;或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e) 曾拒绝遵从,或在没有合理辩解下忽略遵从对其适用的本附例的条文,则该投诉须向注册主任提出,而注册主任须将该投诉呈交理事会,理事会可酌情决定成立纪律委员会处理该投诉。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1A) 如理事会决定不成立纪律委员会处理有关投诉,而投诉人因理事会的决定感到受屈,投诉人可要求理事会成立纪律委员会处理该投诉,而除非理事会认为未显示有表面证据支持该投诉,或该投诉属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否则理事会须成立纪律委员会处理该投诉。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2) 凡注册主任有理由相信第(1)款适用于某注册学生,他须将该事实呈交理事会,而理事会可酌情决定成立纪律委员会处理该投诉。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3) 纪律委员会的每次聆讯均须公开进行,但如纪律委员会─
  
  (a) 主动;或
  
  (b) 应以下人士的申请─
  
  (i) 投诉人;或
  
  (ii) 遭投诉的注册学生,而决定为达致公正,某次聆讯或其任何部分不得公开进行,则属例外,在此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闭门进行该次聆讯或该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第50A章 第35条纪律委员会的权力
  
  (1) 如纪律委员会经适当的研讯后,信纳第34条所指的投诉证明属实,则该纪律委员会可酌情决定作出以下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针对该注册学生的命令─ (1994年第96号第44条;2004年第23号第55条)
  
  (i) 宣布该学生不适宜维持注册学生的身分,以及注册主任须将该学生的姓名从注册学生的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ii) 宣布该学生在一段期间(不得超过2年)内没有资格参加公会的考试,而该段期间及该等考试在该命令中指明;
  
  (iii) 谴责该学生;
  
  (iv) 训诫该学生,并可在第(i)或(ii)段的命令中,订明该命令于纪律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日期生效或由该日起有效,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可就支付程序费用及开支和附带费用及开支作出纪律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命令,不论该等费用及开支是属于公会的(包括纪律委员会的费用及开支)或任何投诉人的或注册学生的,而被饬令支付的任何费用及开支均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1A)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订明某项命令只在该会指明的事件在或没有在该会指明的期间内发生的情况下生效。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2) 注册主任须安排将根据本条所作的命令的文本,立即送达有关的注册学生,并须将另一份文本递送理事会。
  
  (3) 为根据本条进行研讯,纪律委员会具有本条例第36条指明的权力。
  
  第50A章 第35A条向纪律委员会委员支付费用
  
  公会可就纪律委员会的任何委员执行其职责或所做的任何工作,向该等委员支付理事会不时订定的费用,以及理事会认为合适的开支,而就第35(1)条而言,该等费用及开支构成公会的纪律程序的费用及开支和附带费用及开支的一部分。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第50A章 第35B条同意令
  
  (1) 如有指称第34(1)(c)或(e)条适用于某注册学生的投诉被提交纪律委员会,而纪律委员会在无需听取投诉人或该注册学生陈词的情况下,认为以该投诉的性质而论,即使该投诉获得证明,将会作出的适当命令应属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第35条下的命令─
  
  (a) 谴责该注册学生的命令;
  
  (b) 训诫该注册学生的命令;
  
  (c) 该注册学生须支付程序费用及开支和附带费用及开支(不论该等费用及开支是属于公会的(包括纪律委员会的费用及开支)或投诉人的)的命令,则纪律委员会可向投诉人及该注册学生发出通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