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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就第一劝业银行及日本兴业银行的某些业务转归和利便将该等业务转归富士银行,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本为2001年第33号) 第1169章 弁言 鉴于─ (a)第一劝业银行(下称“第一劝业”)是根据日本法律成立、注册营业地点设于东京的公司及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的规定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 (b)富士银行(下称“实业商务银行”)是根据日本法律成立、注册营业地点设于东京的公司及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的规定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 (c)日本兴业银行(下称“日本兴业”)是根据日本法律成立、注册营业地点设于东京的公司及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的规定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 (d)第一劝业、实业商务银行及日本兴业均在香港设有分行; (e)Mizuho Holdings, Inc. (下称“瑞穗控股”)是根据日本法律成立的银行及长期信贷银行控股公司; (f)实业商务银行及各合并银行均为瑞穗控股的全资附属公司及瑞穗金融集团的集团成员; (g)于1999年12月22日第一劝业、实业商务银行及日本兴业就第一劝业、实业商务银行及日本兴业根据客户组成及营业功能重组及合并为两间银行,分别名为 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 及 Mizuho Bank, Ltd. 而订立一份合并协议,而该项在合并协议下进行的重组及合并将根据日本法律中的企业分拆及合并程序进行,藉着日本法律的施行把资产及法律责任的组合转移; (h)为更妥善经营瑞穗金融集团的业务,宜将各合并银行的香港分行各自的业务由实业商务银行继承及合并归入实业商务银行,而该项合并应以将第一劝业香港分行及日本兴业香港分行的业务移转予及转归实业商务银行的方式达成; (i)于指定日期,日本兴业将合并归入实业商务银行及根据《日本金融机构的合并和转换法》和《日本商法》的条文解散,而实业商务银行则改名为 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 (j)于指定日期,第一劝业将改名为 Mizuho Bank, Ltd.,而第一劝业将结束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 (k)考虑到合约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对实业商务银行香港分行及各合并银行的香港分行所经营的业务的影响程度,宜订定条文以利便该项合并,使实业商务银行香港分行及各合并银行的香港分行各自的业务的经营及其连续性不受干扰。 第1169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 (香港合并)条例》。 第1169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所述事项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日本兴业”(IBJ) 指日本兴业银行,该银行是一间根据日本法律成立的公司; “日本兴业香港分行”(IBJ Hong Kong Branch) 指─ (a)日本兴业在该银行于香港的分行经营或由该分行所经营的业务;及 (b)记录在日本兴业的任何簿册及纪录内或该等簿册及纪录所产生的属日本兴业香港分行的所有现有财产及法律责任(不论属何性质),以及与该等财产及法律责任有关的属日本兴业香港分行的任何其他财产及法律责任,但为免生疑问,于日本兴业在合并协议下的权利和法律责任与日本兴业香港分行有关的范围内,不包括该等权利和法律责任;“各合并分行”(the consolidating branches) 指第一劝业香港分行和日本兴业香港分行;而提述“合并分行”之处,即为提述各合并分行的其中之一; “各合并银行”(the consolidating banks) 指第一劝业和日本兴业;而提述“合并银行”之处,即为提述各合并银行的其中之一; “各合并银行的香港分行”(the Hong Kong branches of the consolidating banks) 指─ (a)第一劝业香港分行;及 (b)日本兴业香港分行;“合并协议”(consolidation agreement) 指第一劝业、实业商务银行与日本兴业于1999年12月22日签订、由日本法律管辖的合并协议(经不时的修订或补充,包括实施文件及不时签订的协议),该合并协议是就第一劝业、实业商务银行及日本兴业经营的业务根据客户组成和营业功能进行的重组和合并及其他事宜而签订的; “私隐专员”(Privacy Commissioner) 指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5(1)条设立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抵押权益”(security interest) 包括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押记,并包括转押)、债权证、汇票、承付票、担保、留置权、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押货预支、作为抵押的转让、弥偿、抵销权、无效资产安排、协议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其他用作保证付款或清偿债项或解除法律责任(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的方式(全部根据适用的法律而订立、批出、产生或存续),不论该权益是否以书面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