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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167章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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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移转银行”(the transferring banks) 指中国银行、各内地成立银行及侨商;而提述“移转银行”之处,即为提述各移转银行的其中之一;
  
  “合并协议”(merger agreement) 指就各合并分行移转予宝生而由或代各移转银行及宝生及其他人在2001年5月所签立,并经不时修订的合并协议;
  
  “合并银行”(merging bank) 指任何移转银行,但只限于有关事宜与该移转银行的合并分行有关的范围内;而提述“各合并银行”之处,即为提述所有合并银行;
  
  “私隐专员”(Privacy Commissioner) 指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5(1)条设立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法定货币纸币”(legal tender notes) 具有《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法律责任”(liabilities) 包括每一种类的责任及义务(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
  
  “抵押权益”(security interest) 包括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押记,并包括转押)、债权证、汇票、承付票、担保、留置权、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押货预支、作为抵押的转让、弥偿、抵销权、无效资产安排、协议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其他用作保证付款或清偿债项或解除法律责任(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的方式(全部根据适用的法律而订立、批出、产生或存续),不论该权益是否以书面证明;
  
  “金城”(Kincheng) 指金城银行,该银行是一间根据全国性法律成立的公司;
  
  “附属公司”(subsidiary) 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4)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客户”(customer) 指任何在宝生或合并银行(视属何情况而定)开有银行帐户、贷款帐户或与上述任何银行有其他事务往来、交易、协议或安排的人;
  
  “省行”(Kwangtung) 指广东省银行,该银行是一间根据全国性法律成立的公司;
  
  “省行深圳分行”(Kwangtung Shenzhen Branch) 指─
  
  (a)省行在该银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经济特区的分行经营或由该分行所经营的业务;及
  
  (b)记录在省行的任何簿册及纪录内或该等簿册及纪录所产生的属省行深圳分行的所有现有财产及法律责任(不论属何性质),以及与该财产及法律责任有关的属省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财产及法律责任,其范围只限于该等业务、财产及法律责任是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其移转是受香港法律管限者,但除外财产及法律责任则除外;“指定时间”(appointed time) 指依据第3条指定的日期及时间;
  
  “南商”(Nanyang) 指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保障资料原则”(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 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附表1列明的任何一项保障资料原则;
  
  “除外财产及法律责任”(excluded property and liabilities) 指─
  
  (a)侨商的法团印章;
  
  (b)侨商依据《公司条例》(第32章)须保存的文件;
  
  (c)各移转银行在合并协议下的权利及法律责任;
  
  (d)宝生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及宝生的与该等股本有关的权利;及
  
  (e)在取得有关移转银行的同意下,由宝生的董事局藉一项或多于一项的决议而在指定时间或之前指明的属任何合并银行的其他财产及法律责任;“财产”(property) 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以及每一种类的权利(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并包括以信托方式或以受信人身分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抵押权益、利益及权力;
  
  “浙兴”(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指浙江兴业银行,该银行是一间根据全国性法律成立的公司;
  
  “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 指由宝生的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核证为属正本真实副本的副本;
  
  “现有”(existing) 指紧接指定时间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者;
  
  “国华”(China State Bank) 指国华商业银行,该银行是一间根据全国性法律成立的公司;
  
  “集友”(Chiyu) 指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发钞银行”(note-issuing bank) 具有《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电子纪录”(electronic record) 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新华”(Sin Hua) 指新华银行,该银行是一间根据全国性法律成立的公司;
  
  “新华深圳分行”(Sin Hua Shenzhen Branch) 指─
  
  (a)新华在该银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经济特区的分行经营或由该分行所经营的业务;及
  
  (b)记录在新华的任何簿册及纪录内或该等簿册及纪录所产生的属新华深圳分行的所有现有财产及法律责任(不论属何性质),以及与该财产及法律责任有关的属新华深圳分行的其他财产及法律责任,其范围只限于该等业务、财产及法律责任是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其移转是受香港法律管限者,但除外财产及法律责任则除外;“侨商”(Hua Chiao) 指华侨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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