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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1167章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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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任何合并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帐户,须在指定时间移转予宝生,并成为宝生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规限该帐户的条件及附带条件与先前的相同;就所有目的而言,每一该等帐户须当作为并未间断的同一帐户:
  
  但本条例并不影响宝生或任何客户更改持有帐户的条件或附带条件的权利。(d)向任何合并银行或由任何合并银行发出的(不论是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接获或发出)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授权书、授权、承诺或同意(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亦不论是否与帐户有关),自指定时间起,犹如是向宝生或由宝生发出,或向宝生连同该另一人发出(视属何情况而定)而适用和具有效力。
  
  (e)要求任何合并银行兑现的或由任何合并银行接获、承兑或背书的、又或须于该合并银行的任何营业地点支付的可流转票据或付款指令票据,无论是在指定时间或在指定时间之前或之后要求该合并银行兑现、在指定时间或在指定时间之前或之后由该合并银行接获、承兑或背书,自指定时间起,均在犹如已要求宝生兑现,或已由宝生接获、承兑或背书,又或须于宝生的同一营业地点支付的情况下,具有同样效力。
  
  (f)任何合并银行以受托人身分对任何文件、纪录、货物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须在指定时间移交宝生,而该合并银行根据关乎上述文件、纪录、货物或物件的委托保管合约而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在该时间成为宝生的权利及义务。
  
  (g)(i)在紧接指定时间之前,由任何合并银行或任何合并银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而用作保证就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自指定时间起,须由宝生持有、或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所需而定)为宝生持有,并须供宝生(不论是为其本身的利益,或是为其他人的利益(视属何情况而定))用作保证就该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
  
  (ii)就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转归宝生的抵押权益及以其作为保证的法律责任而言,宝生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宝生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有关的合并银行如继续持有该抵押权益本来会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及本来会规限该有关的合并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一样。
  
  (iii)在不影响第(ii)节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某一合并银行与宝生之间或两间合并银行之间,有任何现有法律责任存续,而任何合并银行或宝生,或两者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法律责任持有抵押权益,则为强制执行或将该抵押权益变现的目的,即使各合并分行转归宝生,该法律责任仍须当作继续有效。
  
  (iv)第(i)、(ii)或(iii)节所提述并扩及适用于未来贷款或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自指定时间起,须由宝生(不论是为其本身的利益,或是为其他人的利益(视属何情况而定))作为保证未来贷款及法律责任获得偿付或解除的抵押权益,其可供使用的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与在紧接该时间之前,其作为保证任何合并银行的未来贷款获得偿付或法律责任获得解除的抵押权益一样。
  
  (v)即使有第(i)节的规定,如任何抵押权益在紧接指定时间之前,不会供宝生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或不会供任何合并银行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则该押权益不得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时间起成为可供宝生就该法律责任用作保证,但如─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宝生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则属例外。(vi)即使有第(ii)节的规定,如宝生在紧接指定时间之前不会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或任何合并银行在紧接指定时间之前不会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则宝生不得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时间起就该法律责任享有该等权利及优先权,但如─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宝生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则属例外。(h)(i)任何合并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宝生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则自指定时间起,宝生及所有其他人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或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同样的权利及权力),以便确定、完成或强制执行该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宝生一样;而由任何合并银行提出或针对任何合并银行向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时间之前存在或待决的法律程序,或由任何合并银行提出或针对任何合并银行向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时间之前存在或待决的申请,均可由宝生继续进行,或可继续针对宝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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