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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如任何合并银行是仲裁程序的一方,而该有关合并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在指定时间之前已属该仲裁程序的有关事宜,则自指定时间起,宝生即自动取代该合并银行成为该仲裁程序的一方,而无需任何其他一方或仲裁员的同意。(i)裁定任何合并银行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如在指定时间之前仍未获完全履行,则自指定时间起,在可由或可针对该合并银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须成为可由或可针对宝生强制执行。 (j)自指定时间起,任何适用于任何合并银行的法庭命令即适用于宝生而非该合并银行。 (k)本条例不得终止或损及在指定时间之前由任何合并银行单独或联同他人委任的接管人或接管人兼管理人的委任、权限、权利或权力。 (l)如私隐专员本可就任何合并银行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一事而在紧接指定时间之前根据该条例就该合并银行行使任何权力,则自指定时间起,他可就宝生行使该权力;但根据本条例将各合并分行移转予及转归宝生,以及因预期或由于进行上述移转及转归而向宝生所作出的任何信息披露,并不属违反任何合并银行在紧接指定时间之前所负有的保密责任,而宝生或任何合并银行亦不属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 第1167章 第9条宝生及各合并银行的会计处理 (1)不论其他条例有任何条文,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时间起,就各合并银行及宝生各自的财政年度而编制每间合并银行及宝生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如指定时间是在该财政年度内,则就各方面而言,该等报表须在犹如各合并分行及南商、集友及中银信用卡公司的股份已在该财政年度的第一天依据第5条转归宝生的情况下编制。 (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各合并银行在包括有指定时间在内的财政年度开始后取得的任何盈利或蒙受的任何亏损,自指定时间起,凭借本条例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视为宝生的盈利或亏损(视属何情况而定)。 (3)就第(1)款而言,“各合并银行”(merging banks) 指并没有将除外财产及法律责任摒除的各合并银行。 第1167章 第10条课税及税务事宜 (1)就《税务条例》(第112章)而言,自指定时间起,宝生须视作犹如是各合并银行的延续并在法律上与各合并银行均是同一人一样。 (2)据此(并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凭借本条例转归宝生,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的任何目的而言,并不构成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或法律责任,亦不构成对该财产或法律责任的性质的改变; (b)各合并银行蒙受的亏损总额,如在其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时,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9C条而本可结转但并未结转及未以各合并银行的应评税利润抵销,则该亏损总额即当作宝生的亏损;据此就该条例而言,该亏损总额可供以宝生的应评税利润(或宝生在其作为合伙人的合伙的应评税利润中所占的份额)抵销。(3)如各合并银行的利润或亏损按照第9(2)条而视作宝生的利润或亏损,则─ (a)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就任何课税年度计算各合并银行的应课税利润或亏损时,上述各合并银行的利润或亏损无须计算在内;及 (b)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就评税基期内包括有指定时间在内的课税年度计算宝生的应课税利润或亏损时,上述各合并银行的利润或亏损须计算在内。(4)就本条而言,“各合并银行”(merging banks) 指各合并银行,但不包括省行深圳分行及新华深圳分行。 第1167章 第11条雇佣合约 (1)第8(a)条适用于任何合并银行聘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受雇于任何合并银行及宝生,就所有目的而言,须当作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任何移转银行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宝生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67章 第12条公积金及酬金利益 (1)构成或关乎为各合并银行雇员的利益而设立的公积金计划及各合并银行须支付的酬金利益的契据及规则,自指定时间起,在文意许可的范围内,须在犹如该等契据及规则内任何提述各合并银行之处均以宝生取代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 (2)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宝生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任何合并银行的高级人员或雇员,不得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宝生的任何公积金或享有宝生支付的酬金利益,而宝生的现有高级人员或雇员,亦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各合并银行的任何公积金或享有各合并银行支付的酬金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