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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167章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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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侨商业务”(undertaking of Hua Chiao) 指侨商的业务及所有现有财产及法律责任(不论属何性质),但除外财产及法律责任则除外;
  
  “遗嘱”(will) 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及任何其他遗嘱性质的文件;
  
  “簿册及纪录”(books and records) 指由某人或代某人保存的不论属何性质的文件、纪录(包括电子纪录)、报告、信件或登记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周年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以及分类帐、日记帐、现金帐、帐簿或银行存摺;
  
  “宝生”(Po Sang) 指宝生银行有限公司,该名称将会在指定时间更改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盐业”(Yien Yieh) 指盐业银行,该银行是一间根据全国性法律成立的公司。
  
  (2)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及“各内地成立银行的香港分行”的定义中,凡提述分行之处,即为提述中国银行或有关的内地成立银行,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各内地成立银行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所有地方。
  
  (3)除非本条例其他条文有相反效力,否则本条例中凡提述任何移转银行、合并银行或合并分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该移转银行、该合并银行或该合并分行(视属何情况而定)当其时(不论是以受益人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权享有的财产或负上的法律责任,不论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位于何处或在何处产生,或该移转银行、该合并银行或该合并分行能否将其移转或转让,亦不论该移转银行、该合并银行或该合并分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国家或地区或地方的法律而有权享有该等财产或负上该等法律责任。
  
  (4)任何政治体、法团及其他人的权利如受本条例任何条文影响,则该政治体、法团或其他人须当作于本条例中述及。
  
  第1167章  第3条公告指定时间
  
  宝生须于宪报刊登公告,公布某一个日期及该日期当日的预期成为指定时间的某一个时间。但如因任何原因该日期及该时间结果并非指定时间,则宝生须于宪报刊登公告表明此事,并须再次于宪报刊登公告,公布另一个日期及预期成为指定时间的时间,或已成为指定时间的过去的日期及时间(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67章  第4条更改名称
  
  (1)在指定时间,凭借本条例,宝生的名称须根据本条更改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2)宝生须在指定时间不少于7日前,将本条例一份文本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
  
  (3)公司注册处处长须依据本条例,将依据第(2)款向其送交的本条例文本登记,并须在指定时间即时将宝生的新名称记入登记册内,以取代宝生的旧名称,并向宝生发出关于更改名称的公司注册证书一份,证书上须述明宝生的新名称。
  
  第1167章  第5条将各合并分行及某些股份转归宝生
  
  (1)在指定时间─
  
  (a)各合并分行凭借本条例而无需其他作为或契据移转及转归宝生,以便宝生继承各合并分行,犹如宝生与有关移转银行在各方面而言在法律上均是同一人一样;及
  
  (b)由中国银行或其代名人持有的南商、集友及中银信用卡公司的股份,凭借本条例而无需其他作为或契据,移转及转归宝生或宝生指明的代名人,以令宝生成为所有先前由中国银行或其代名人持有的南商、集友及中银信用卡公司的股份的实益拥有人。(2)就第(1)款提述的任何事宜而言,如移转人并非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则就香港法律而言,第(1)款当作具有效力。
  
  第1167章  第6条发行法定货币纸币
  
  (1)如财政司司长(取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批准后)─
  
  (a)根据《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第3(2)条藉书面通知而授权宝生自指定时间起发行银行纸币;及
  
  (b)按照《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第6条藉宪报公告而对该条例的附表作出修订,在该附表中废除“1. 中国银行。”而代以“1.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而修订自指定时间起生效,则中国银行自指定时间起即不再是发钞银行,而宝生自指定时间起成为发钞银行。
  
  (2)如宝生按照第(1)款成为发钞银行,则在不影响《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的条文下─
  
  (a)自指定时间起,所有在指定时间之前由中国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纸币,凭借本条例而无需其他作为或契据,移转及转归宝生,以令宝生继承该等法定货币纸币,犹如宝生与中国银行就各方面而言在法律上均是同一人一样;而该等法定货币纸币须当作由宝生发行,自指定时间起,宝生有法律责任在持有该等法定货币的人在宝生的香港办事处要求付款的情况下付款予该人;
  
  (b)所有中国银行的银行纸币,如在指定时间之前发行即会成为中国银行的法定货币纸币,则该等法定货币纸币,自指定时间起,凭借本条例而无需其他作为或契据,移转及转归宝生,以令宝生继承该等银行纸币,犹如宝生与中国银行就各方面而言在法律上均是同一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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