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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4
【法规编号】 88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

[接上页]
(三) 开展鼓励各社群互相帮助的活动;
  
  (四)
  
  收集市民对关於民政总署职责的法例草案的意见及建议;
  
  (五)
  
  就关乎重要公共利益的事宜,进行或参与进行问卷调查及民意调查;
  
  (六) 在选举活动中,统筹其余组织附属单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站
  
  一、市民事务办公室设有下列服务站,但不影响第三条第三款(一)项规定的适用:
  
  (一) 中区服务站;
  
  (二) 氹仔服务站;
  
  (三) 北区服务站。
  
  二、服务站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接收、分析及尽可能即时处理市民的投诉及异议,并跟进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作出回覆或协调回覆的工作;
  
  (二)
  
  接收建议,并将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建议所涉及的附属单位及质量控制办公室;
  
  (三)
  
  提供关於民政总署、其属下部门、运作、行政手续等方面的资讯;
  
  (四) 接收上诉,并发出收件证明;
  
  (五)
  
  接收申请及通过内部渠道将之转交有权限的机构或部门,并发出收件证明;
  
  (六)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的方式,收取民政总署依法应收的款项,包括以费用、收费、价金、手续费等名义收取的款项;
  
  (七)
  
  按上级指示,向公众提供所需的拟本、表格及印件;
  
  (八)
  
  向市民提供资讯性质的小册子、《民政总署简报》,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资讯及解释的文件;
  
  (九)
  
  积极参与由公民教育及资讯处举办的运动,以及由其他组织附属单位举办的宣传活动;
  
  (十)
  
  应其他实体或公共部门的要求,参与其举办的宣传运动。
  
  第十三条 
  
  文化康体部
  
  一、文化康体部为负责文康事务的职务附属单位。
  
  二、文化康体部下设:
  
  (一) 文化活动处;
  
  (二) 文娱康体处;
  
  (三) 文化设施处。
  
  第十四条 
  
  文化活动处
  
  文化活动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自行或与其他实体合作,筹划及举办文化活动;
  
  (二)
  
  举办及支持举办有助提高市民文化素质的展览会及其他文化活动;
  
  (三)
  
  与其他负责文化事务的机构配合,安排及推动文化项目;
  
  (四)
  
  建议向从事教育、文化公益事业的私人实体发放津贴或提供其他方式的资助;
  
  (五)
  
  建议进行建筑、维修、保养纪念物及具文化价值建筑物的工程;
  
  (六) 就地方的命名发表意见;
  
  (七)
  
  建议设置指引前往纪念物或公共利益场地的指示牌;
  
  (八) 管理展览场地;
  
  (九)
  
  编制关於其权限范围的事宜的目录、宣传小册子及其他刊物;
  
  (十) 协助其他实体及公共部门筹备及举办文化活动。
  
  第十五条 
  
  文娱康体处
  
  文娱康体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推动及支持城市庆祝活动及康体活动,并使市民较常参与活动的地方充满生气;
  
  (二)
  
  推动及支持举办康乐活动,包括让青少年善用余暇及假期的活动;
  
  (三)
  
  研究及建议充分利用城市空间举办文娱康体活动的措施;
  
  (四)
  
  管理澳门综艺馆、属民政总署的或交托其管理的游泳池及体育设施;
  
  (五) 建议主办或合办民间庆典;
  
  (六)
  
  建议设置休憩设施及设备,供余暇、假期及其他康体活动之用;
  
  (七)
  
  建议向推动(一)、(二)项所指活动的私人实体发放津贴或提供其他方式的资助;
  
  (八) 协助其他实体及公共部门筹备及举办康乐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设施处
  
  文化设施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筹设、管理由民政总署负责但未明确规定交予其他组织附属单位管理的博物馆;对有关收藏品详列清单,进行处理、评估,以供公众观赏;
  
  (二)
  
  研究、搜集、处理在丰富民政总署各博物馆及保存澳门历史方面具有价值的物件及作品;
  
  (三)
  
  举办澳门特别行政区风俗习惯及历史遗产的推广活动;
  
  (四)
  
  在识别、系统处理及研究澳门文化财产等工作上提供协助;
  
  (五) 管理民政总署属下各图书馆。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部
  
  一、卫生监督部为负责动物监管、食物品质,以及街市、小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的职务附属单位。
  
  二、卫生监督部下设:
  
  (一) 动物检疫监管处;
  
  (二) 食物卫生检验处;
  
  (三) 街市事务处;
  
  (四) 小贩事务处。
  
  第十八条 
  
  动物检疫监管处
  
  动物检疫监管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对售卖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的场所发出准照,并进行监察;
  
  (二)
  
  管理公共狗房及兽医事务所,捕捉流浪动物,提供医疗及手术服务,并开展防疫注射运动;
  
  (三)
  
  对以工业或半工业方式进行饲养牲畜、禽鸟的活动,以及饲养作娱乐或商业用途的动物的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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