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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4
【法规编号】 88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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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监察公共及私人坟场的使用情况;
  
  (七) 按适用法例的规定,编制实况笔录,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部
  
  一、园林绿化部为负责研究及管理花园、公园、保护区、其他绿化区等方面的工作的职务附属单位。
  
  二、园林绿化部下设:
  
  (一) 公园处;
  
  (二) 自然保护研究处;
  
  (三) 自然护理处;
  
  (四) 绿化处。
  
  第二十七条 
  
  公园处
  
  公园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管理及保养公园、花园、了望台及其他同类设施,以及该等设施的附属设备,并负责有关的维修、清洁及看管工作;
  
  (二) 设计及推动花园、公园及了望台的建造;
  
  (三) 进行土壤消毒;
  
  (四) 对影响景观的事物进行研究;
  
  (五) 管理及保养设於公园及花园内的小型动物园;
  
  (六)
  
  管理南湾湖及由民政总署负责管理的其他观赏水池。
  
  第二十八条 
  
  自然保护研究处
  
  自然保护研究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建议并实施旨在宣传保护树林、珍惜树林等讯息的计划;
  
  (二) 组织及协助进行有专人带领的参观学习;
  
  (三) 管理展览放映室与自然及土地博物馆;
  
  (四)
  
  推动制作并装设与植物有关的、具教学及公民教育作用的标志;
  
  (五)
  
  制作有关资料,以推广自然科学方面的工作及研究成果;
  
  (六)
  
  搜集植物学方面的材料,以进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乔木、灌木及半灌木等植物的采集工作;
  
  (七) 搜集、处理、保存灌木及乔木种子;
  
  (八)
  
  编制种子名录,以便进行种子交换及试验,并设立及发展遗传因子库;
  
  (九)
  
  管理动物标本剥制实验室,以便制作乾制标本,并将之分类及列出清单;
  
  (十)
  
  将植物作系统分类,并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植物分布图;
  
  (十一) 对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环境进行研究;
  
  (十二) 负责植物卫生检验,并发出植物卫生证书。
  
  第二十九条 
  
  自然护理处
  
  自然护理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在新区域重新植林,引进有利於生态平衡、生物多元化、保护与改善土壤,以及使土壤免受侵蚀的品种;
  
  (二)
  
  管理再植林区,并负责清洁、修剪、施肥、防火,以及防止滥伐或损毁树木等工作;
  
  (三)
  
  划定保护区,以便局部或整体保护生息环境,使珍贵的品种得以保存;
  
  (四)
  
  开辟步行径,栽种植物以覆盖地势高峻及易受侵蚀的土地;
  
  (五) 为市民利益,合理利用自然水资源;
  
  (六) 保护及发展丛林及红树林;
  
  (七)
  
  收集引致植物灾害及植物疾病的样本,以便将之识别、控制、分类及进行学术资讯的交流;
  
  (八)
  
  管理及发展植物卫生实验室,以便进行植物卫生试验,并支援消灭生物灾害的行动;
  
  (九) 确保植物隔离检疫部门的运作。
  
  第三十条 
  
  绿化处
  
  绿化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在马路及街道上种植树木及其他植物;
  
  (二)
  
  种植树木,以美化公众地方及保护易受侵蚀的土地;
  
  (三) 绿化小型广场及道路分车带;
  
  (四) 维护园林区,并增加其观赏价值;
  
  (五) 进行土壤消毒;
  
  (六)
  
  维护及清洁路旁树木,砍伐并移走对交通造成危险的树木。
  
  第三十一条 
  
  建筑及设备部
  
  一、建筑及设备部为负责建筑及城市设施等方面的工作的职务附属单位。
  
  二、建筑及设备部下设:
  
  (一) 设计处;
  
  (二) 建设处;
  
  (三) 设备处;
  
  (四) 工场及库存处。
  
  第三十二条 
  
  设计处
  
  设计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规划及设计纪念物、建筑物,以及属民政总署负责的其他城市设施的建造、保养、修葺等工程;
  
  (二) 编制有关投承规则及竞投方案;
  
  (三) 筹备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
  
  编制地形研究报告、地形剖面图及测定标高,以辅助规划工作;
  
  (五) 计划清洁及整理建筑物外观所需的工作;
  
  (六)
  
  如被要求时,对非属民政总署负责的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设施的计划以及计划的修改发表意见;
  
  (七) 编制设计、建筑、电力及电机方面的计划;
  
  (八) 跟进及领导工程的技术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处
  
  建设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实施及监察属民政总署负责的新工程;
  
  (二)
  
  清除在公共街道及公众地方的不当障碍物,并拆卸非法建筑物;
  
  (三) 与道路处合作,修葺马路、街道、斜坡及桥梁;
  
  (四)
  
  检查设於属民政总署的或由其管理的设施及城市设施内的水表的运作状况,并核对有关的耗水单据;
  
  (五) 於喜庆节日协助工场及库存处装饰公众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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