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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4
【法规编号】 88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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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设备处
  
  设备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推动、实施及监察需特殊处理的、结构复杂的设施的保养工程,尤其是电机设施的保养工程;
  
  (二)
  
  管理、保养及维修属民政总署负责的城市设施,包括扶手电梯、抽水站,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三)
  
  向其他实体提供技术协助,以便设计及安装交由民政总署管理的、结构复杂的设施;
  
  (四)
  
  检查设於属民政总署的或由其管理的设施及城市设施内的电表的运作状况,并核对有关的耗电单据。
  
  第三十五条 
  
  工场及库存处
  
  工场及库存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在喜庆节日装饰公众地方;
  
  (二)
  
  对民政总署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推行的文娱康体及城市庆祝等活动提供後勤支援;
  
  (三)
  
  为辅助其他组织附属单位或为实现上两项所指目的,实施电力、电机、金属品制作及木工等方面的工程;
  
  (四)
  
  负责属民政总署的或由其负责的设施及建筑物内的电力、电机装置的维修工程;
  
  (五) 装置及维护无线电通讯器材;
  
  (六)
  
  安装、监察及维护设於属民政总署的或由其负责的建筑物内的防火、灭火系统;
  
  (七) 建造、监察、修理及维护输水管道;
  
  (八)
  
  推动由其直接管理的建筑物及城市设施的保养、修葺工程。
  
  第三十六条 
  
  道路渠务部
  
  一、道路渠务部为负责渠务、公共街道、城市设施维修等方面的工作的职务附属单位。
  
  二、道路渠务部下设:
  
  (一) 渠务处;
  
  (二) 道路处;
  
  (三) 城市设施维修处。
  
  第三十七条 
  
  渠务处
  
  渠务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维修、保养及清洁家庭废水及雨水的公共排水网,以及所有与其正常运作有关的设备;
  
  (二)
  
  监察公共排水系统的运作,包括家庭及工业用水的新接驳工程;
  
  (三) 清洁化粪池及油脂隔滤池。
  
  第三十八条 
  
  道路处
  
  道路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推动、实施及监察马路、街道、斜坡、桥梁等的修葺及保养工程;
  
  (二)
  
  设立及确保维持地名、旅游景点或公共利益场地的指示牌的双语系统;
  
  (三) 负责横、直置的交通讯号的维修及保养;*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2008号行政法规
  
  (四) 编订建筑物的门牌;
  
  (五) 整理并更新公共街道及公众地方的纪录;
  
  (六)
  
  对在公共街道及公众地方开挖坑道的工程发出准照;
  
  (七) 应要求而对下列事宜发表技术意见:
  
  (1)
  
  非属民政总署负责的基础设施、卫生及交通重整等计划;
  
  (2)
  
  小贩、手工艺者及买卖旧货者在公共街道上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城市设施维修处
  
  城市设施维修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实施及监察属民政总署负责的修葺、保养、改建等工程;
  
  (二) 监察建筑物外观的清洁;
  
  (三)
  
  监察坑道及其他经民政总署发出准照而在街道及公众地方进行的工程的指示标志围封工作;
  
  (四) 执行由其直接管理的马路、街道及水渠修葺工程。
  
  第四十条 *
  
  交通运输部
  
  一、交通运输部为负责管理属民政总署的车辆,以及道路事务,尤其是驾驶技术教学、发出驾驶执照及查检机动车辆等方面的工作的职务附属单位。
  
  二、交通运输部下设:
  
  (一) 驾驶执照处;
  
  (二) 车辆事务处;
  
  (三) 运输事务处。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2008号行政法规
  
  第四十一条 *
  
  驾驶执照处
  
  驾驶执照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按国际认可的质量标准,确保驾驶技术教学;
  
  (二)
  
  向驾驶学校、校长及导师发出准照,监察其经营情况及工作,并更新有关纪录;
  
  (三)
  
  发出学习驾驶准照、驾驶执照及特别驾驶准照,并更新有关档案及驾驶人纪录;
  
  (四) 发出国际驾驶执照;
  
  (五) 发出的士准照,并监察有关营业情况;
  
  (六) 发出的士司机工作证,并为其续期。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2008号行政法规
  
  第四十二条 *
  
  车辆事务处
  
  车辆事务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接收机动车辆认可的卷宗,并将之送交有关委员会;
  
  (二)
  
  负责汽车、重型电单车及轻型电单车的登记,并发给注册编号,以及发出相关登记摺、通行准照;
  
  (三)
  
  与负责交通事务的公共实体配合,更新机动车辆及工业机器的纪录;
  
  (四) 发出特别注册编号及个人专用注册编号;
  
  (五) 移走被弃置於公共街道的车辆。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2008号行政法规
  
  第四十三条 
  
  运输事务处
  
  运输事务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管理、保养及维修属民政总署的车辆,并管理有关工场、设备、库存物料及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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