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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 监察作娱乐及商业用途的动物的健康状况; (五) 采取措施,以防止无领取牌照的、对公众构成危险的或危害公众健康的动物在街道上流浪; (六) 发出以私人业务方式从事兽医业的准照,并进行监察; (七) 发出饲养家畜的准照,并监察家畜的健康状况; (八) 监察动物的流动情况; (九) 确保动物的隔离检疫服务; (十) 协助公园处护理小型动物园的动物; (十一)推行卫生运动。 第十九条 食物卫生检验处 食物卫生检验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通过兽医的检验及其他检查方法,确保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进口的供公众食用的源自动物的产品及新鲜但易变坏的食物进行品质监控; (二) 监察存放或出售上项所指产品的场所的卫生条件; (三) 与市民事务办公室合作,以及应其他实体或公共部门要求时与之合作,针对(一)项所指的产品,策划及举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及向商人提供有关资讯的活动; (四) 对屠宰、存放供公众食用的动物的场地及运送该等动物的运输工具进行卫生检查; (五) 监察澳门屠宰场及批发市场的运作情况; (六) 参与卫生运动。 第二十条 街市事务处 街市事务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管理公共街市,维持承租人的经营秩序,并确保街市设施卫生清洁; (二) 处理街市铺位的租赁程序,并更新有关纪录; (三) 执行关於街市方面的规定及规章,尤其是旨在维护公众健康的规定及规章; (四)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疾病在街市出现、传染及蔓延; (五) 为街市的承租人及使用者举办适当使用街市设备及设施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小贩事务处 小贩事务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向小贩、手工艺者及买卖旧货者发出准照,并更新有关纪录; (二) 管理小贩专用区及其他预留给小贩使用的场地,并确保该等场地卫生清洁; (三) 监察小贩的经营情况,维持小贩的经营秩序,并执行有关规定及规章; (四) 设立临时市集及街市,发出有关准照,并进行监察。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及执照部 一、环境卫生及执照部为负责环境卫生、发出行政执照及稽查等方面的工作的职务附属单位;但由其他组织附属单位负责的事宜除外。 二、环境卫生及执照部下设: (一) 环境卫生处; (二) 行政执照处; (三) 稽查处。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处 环境卫生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与市民事务办公室合作,以及应其他实体或公共部门要求时与之合作,策划及举行运动及其他宣传活动,以保障公共卫生及保护生态环境; (二) 应要求发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技术意见; (三) 从不同层面分析环境素质,并就影响环境的因素编制研究报告; (四) 管理生态资料馆及环境教育中心; (五) 与园林绿化部合作,协助举办有专人带领的参观绿化区及保护区的学习活动; (六) 管理非设於由其他组织附属单位管理的设施或附设场所内的公厕、公共浴室,并研究及建议建造新公厕、公共浴室; (七) 负责公共场地的清洁,家庭固体废料的清除及处理,并管理卫生堆填事务; (八) 促使建造并管理公共坟场及公共火葬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照处 行政执照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负责处理关於饮食场所、表演场所、卖物会、市集、拍卖会;理发店、美容院;在公众可进入的娱乐场所/中心经营的娱乐活动;电影院、剧院;桌球室、保龄球室;电子游戏机;经营色情物品业;贮存带有危险性、造成不便或污秽的物品;修理机动车辆;洗衣店、漂染店等业务的行政准照的程序;但明确由其他实体、公共部门或民政总署其他单位或组织附属单位负责的事宜,则除外; (二) 按适用法例的规定,对其他行为、项目及活动发出准照或许可; (三) 向其他在有关职务范围具权限的单位或组织附属单位徵求技术意见; (四) 按适用法例的规定,参与发出工业准照的程序及其他行政准照程序。 第二十五条 稽查处 稽查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监察对上条所指活动、项目及场所的行政管制的有关法例的遵守情况; (二) 监定度量衡仪器; (三) 监察公众地方的清洁; (四) 监察环境状况,尤其是发出噪音,排出及流溢气体、液体等情况; (五) 监察在公共街道或延伸至公共街道的广告宣传物的装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