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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4
【法规编号】 88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

[接上页]

  第四十八条 
  
  行政辅助部
  
  一、行政辅助部为负责管理行政事务、人事、培训及资料储存等方面的工作的辅助附属单位。
  
  二、行政辅助部下设:
  
  (一) 行政处;
  
  (二) 人力资源处;
  
  (三) 培训及资料储存处。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
  
  行政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接收、登记及发出内、外部文书,并将之存档、处理及收回;
  
  (二)
  
  设计、建议及实行符合需要、具适当分工特点的综合行政管理系统;此系统包括通用的行政工作程序手册、评核规则及统一的行政资料纪录;
  
  (三) 处理有关报酬及补贴的工作;
  
  (四) 接待新工作人员,使之融入工作环境;
  
  (五) 管理内部文件的传阅;
  
  (六)
  
  管理中央档案,并将已终结或已无效用的档案作微缩摄影或数码化处理;
  
  (七)
  
  建议选择性销毁已逾法律或法规所定保存期限的资料;
  
  (八)
  
  管理法律规定须公开的文件的内部传阅,包括工作指引及传阅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告示、通告、布告及其他文件等的内部传阅;
  
  (九) 对选举活动提供行政辅助;
  
  (十) 依法发出各类证明书及证明。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处
  
  人力资源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协助制订民政总署的人事政策;
  
  (二)
  
  确保执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程序,并更新工作人员的档案;
  
  (三)
  
  辅助人力资源的招聘及甄选工作,并辅助人员入职试或升职试的典试委员会的工作;
  
  (四) 推行优化人力资源的适当措施;
  
  (五)
  
  协助规划及开办培训、进修活动,以及协助工作人员的转职、重新定职、调任等方面的工作;
  
  (六) 推广人事管理方面的非集中化系统;
  
  (七)
  
  负责人员招聘、甄选及任用等程序,并与有意聘用人员的组织单位合作,订定投考人应具备的条件;
  
  (八) 整理个人档案,并计算服务时间及编制年资表;
  
  (九)
  
  记录工作人员在勤谨及守时方面的表现,并就缺勤解释、年假及特别假等申请作报告;
  
  (十)
  
  整理工作评核、升职、发放工作热诚及表现出色奖励,以及发放福利金等程序;
  
  (十一) 发出关於由其管理的档案所载事宜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 
  
  培训及资料储存处
  
  培训及资料储存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经常调查有关人员培训的各方面需要;
  
  (二)
  
  规划、组织及执行旨在使工作人员适应新工作或使其具备多种技能的培训、进修活动,以及工作人员的转职、重新定职、调任的程序;
  
  (三) 开展及实行上项所指活动的效能评估措施;
  
  (四) 促使出版及宣传《民政总署简报》;
  
  (五)
  
  准备法律规定须公开的文件,包括工作指引及传阅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告示、通告、布告及其他文件,以便在内部发布;
  
  (六)
  
  辅助其他组织附属单位出版目录、小册子及其他文件;
  
  (七)
  
  协助行政处,将已终结或已无效用的档案作微缩摄影或数码化处理;
  
  (八)
  
  管理文献资料中心,并负责取得及处理有利於培训活动及一般有利於民政总署开展活动的文件。
  
  第五十二条 
  
  财务资讯部
  
  一、财务资讯部为负责管理财务、资讯、属民政总署的车辆及其维修等方面的工作的辅助附属单位。*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17/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
  
  二、财务资讯部下设:
  
  (一) 财务处;
  
  (二) 财产及采购处;
  
  (三) 资讯处。
  
  第五十三条 
  
  财务处
  
  财务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订定财政资源预算管理的总方针、目标及方法,并执行财务及会计管理的有关程序;
  
  (二)
  
  按上级指示,准备及管理本身及追加预算,以及在遵守适用的会计规定下,执行有关预算;
  
  (三) 依法登记并进行收支活动;
  
  (四) 编制、更新出纳及会计方面的资产负债表;
  
  (五) 每月编制民政总署的帐目核数表;
  
  (六)
  
  按管理工作的资料需要,管理民政总署的帐目计划;
  
  (七) 为不同责任层次建立一套财务管理的指标制度;
  
  (八) 促进建立财务管理方面的非集中化系统;
  
  (九) 就各项开支是否符合预算项目编制报告;
  
  (十)
  
  更新作为债务人及债权人的第三人帐目,并於每一经济年度完结时将该等帐目转入营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帐目;
  
  (十一)
  
  对有关活动所引致的直接及间接负担,以及因长期使用的设施及财货折旧所引致的负担,进行分配或计算入各支出单位内;
  
  (十二) 计算各部门的开支,并编制有关报告;
  
  (十三) 管理常设基金及营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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