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四) 发出收纳及支出工具,以及管理银行帐户及与信用机构签订的协议; (十五) 接受并保管银行担保。 第五十四条 财产及采购处 财产及采购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管理民政总署的财产及交托其负责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及看管该等财产; (二) 列出属民政总署的或交托其管理的财产的清单; (三) 处理关於取得财货与劳务的程序,并与其他附属单位配合,编制有关卷宗; (四) 更新有关供应商的档案; (五) 每半年对各附属单位日常消耗的物料问价; (六) 确保适当保养库存物料及产品,并管理有关存货; (七) 编制、更新民政总署的不动产及动产的纪录; (八) 整理关於取得、租赁及转让不动产的卷宗; (九) 负责动产的报废程序,并安排出售的程序; (十) 整理关於接受赠与、遗赠、遗产、限定接受等方面的卷宗; (十一) 登记属民政总署的不动产; (十二) 就各单位的物资申请作结算及评估,进行消耗分析及预测,并建议监控消耗的必需措施; (十三) 辅助及参与有关采购或验收工作的委员会的运作; (十四) 负责民政总署设施的清洁及安全。 第五十五条 资讯处 资讯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设计、维护及发展更能配合工序合理化,以及更有利於民政总署履行职责的自动化及电脑化资讯处理系统; (二) 经常调查各方面的需要,以便设计使各组织附属单位运作良好所需的电脑应用程序; (三) 负责发展多媒体项目,尤其是澳门城市指南; (四) 建立并维护配合民政总署工作的数据库; (五) 管理及保养民政总署的电脑设备,并确保适当的运作条件; (六) 向电脑及电脑终端机使用者提供技术协助; (七) 研究并计划取得电脑物资及设备; (八) 订定保障资料保密所需的安全守则,并管理所有使用者的密码; (九) 与行政辅助部合作,以处理档案及选择性销毁资料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法律及公证办公室 一、法律及公证办公室为负责法律辅助、公证、纪律等方面的工作的辅助附属单位,其相当於处级单位。 二、法律及公证办公室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向章程所设机构提供意见; (二) 就法律事宜进行研究,编制意见书及报告书; (三) 编制规范性行为的草案; (四) 处理简易调查、专案调查及纪律方面的程序; (五) 负责民政总署的私人公证事务及行为; (六) 应要求而参与编制工作指引及传阅文件、告示、通告、布告及法律规定须公开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最後规定 第五十七条 组织架构图 民政总署的组织架构图载於本规章的附件,并成为本规章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产生效力 本规章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会议上议决通过。 行政长官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确认。 附 件 (《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第五十七条所指的组织架构图)*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17/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