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4
【法规编号】 88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

[接上页]

  (二)
  
  建议车辆的报废,取得新车辆,并采取适当措施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三) 按现行规章规定,协调民政总署车辆的使用;
  
  (四) 协助移走被弃置於公共街道的车辆;*
  
  (五) 管理汽车检验中心及其设备;*
  
  (六) 查验的士及的士计程表。*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2008号行政法规
  
  第四十四条 
  
  澳门文化中心及澳门艺术博物馆
  
  一、澳门文化中心及澳门艺术博物馆均具独立财产性质,受本身的规定规范。
  
  二、澳门文化中心及澳门艺术博物馆由一名相当於处长级人员的主任领导。
  
  第四十五条 
  
  化验所
  
  一、化验所为负责化验及监察供人饮用或使用的水的质量,以及监察汽油含铅量等方面的工作的职务附属单位,其相当於处级单位。
  
  二、化验所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监察公共输水网、公用与私人泉源及水井的水质,并以公共利益为由建议关闭该等设施;
  
  (二)
  
  监察公共泳池、设於分层建筑物或向公众开放的私人泳池,以及公共冲洗间及海滩的水质;
  
  (三) 监察向公众出售的汽油的含铅量;
  
  (四)
  
  应公共或私人实体要求,协助进行研究及化验工作。
  
  第二节 
  
  辅助附属单位
  
  第四十六条 
  
  质量控制办公室
  
  一、质量控制办公室为负责促进及检定工作质量、工作程序及内部监控等方面的工作的辅助附属单位,其相当於部级单位。
  
  二、质量控制办公室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辅助管理委员会订定民政总署的工作目标及质量计划;
  
  (二)
  
  编制及开展工作计划,以便在民政总署推行服务承诺,并向工作人员灌输重质意识;
  
  (三) 规划及执行服务质量控制的措施;
  
  (四)
  
  从质量控制的角度,监察民政总署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既定目标、活动计划、内部规定及现行法例;
  
  (五)
  
  评估民政总署内部监控系统是否适当、具效率及效能;
  
  (六)
  
  监察资讯的可信程度及完整性,以及监察保护资产所采取的方法;
  
  (七)
  
  经考虑市民提出的建议、投诉及异议,建议改善现有工作程序及系统的方法;
  
  (八)
  
  跟进自行提出或由主管质量控制的部门及实体提出的建议所衍生的措施的执行情况;
  
  (九)
  
  保证职务或计划的宗旨及目标符合组织的宗旨及目标,以及使该等宗旨及目标得以实现。
  
  第四十七条 
  
  技术辅助办公室
  
  一、技术辅助办公室为负责直接辅助章程所设机构、公关与新闻、传译与翻译等方面的工作的辅助附属单位,其相当於部级单位。
  
  二、技术辅助办公室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收集及准备召开管理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会议所需的文件,以及两委员会运作所需的文件;
  
  (二) 向管理委员会成员提供意见及协助;
  
  (三)
  
  负责管理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会议的秘书工作,并编制议程及有关会议纪录;
  
  (四)
  
  整理、更新所通过决议的档案,并安排决议摘录,以供发布及公布;
  
  (五)
  
  筹备及制作工作指引、传阅文件,经签署妥当後将之送交培训及资料储存处;
  
  (六)
  
  经管理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议决後,将文件发给相关的单位、附属单位或实体;
  
  (七)
  
  准备须发布的资讯,并安排公布有关告示、通告、布告及其他法律规定须公开的文件;
  
  (八)
  
  根据谘询委员会主席及秘书长的要求,向谘询委员会提供行政、後勤支援;
  
  (九)
  
  通过发放关於所有情况的正确资讯,致力树立民政总署的良好形象;
  
  (十)
  
  参与向市民提供关於民政总署及其属下部门所倡议活动的资讯的工作;
  
  (十一) 编制《民政总署简报》,并将之呈交上级审批;
  
  (十二)
  
  就民政总署与其他私人实体或公共部门在礼宾方面的工作提供协助;
  
  (十三)
  
  筹备由民政总署举办的参观访问、研讨会、会议及同类活动,并负责与参与活动的公共及私人实体联络及其他一切实务工作;
  
  (十四) 安排及指导与传媒之间的关系;
  
  (十五) 辅助民政总署举办的公民教育运动及宣传活动;
  
  (十六)
  
  根据章程所设机构的指示,向传媒发布基於有关决议的性质而应让公众知悉的决议;
  
  (十七)
  
  管理认为对民政总署有用的本地报章剪报的档案;
  
  (十八) 传译及翻译各类发言、文章、文件;
  
  (十九)
  
  负责章程所设机构、其成员或其他组织附属单位的会议的同声传译或交替传译工作;
  
  (二十)
  
  统筹并跟进配置予各组织附属单位的翻译员的工作。
  
  三、技术辅助办公室下设公共关系及新闻处和翻译处,分别行使上款(九)至(十七)项及(十八)至(二十)项所指的权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