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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快速发展,其在我国涉外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发,《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诠释了对外承包工程的内涵,为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提供了法律保证。与此同时,根据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境外就业管理正式纳入商务部职能。该项业务形态与劳务合作业务相近,有必要将境外就业的统计数据纳入统一的制度化管理。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件附后),我部将原《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拆分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两个部门统计制度。拆分后的制度与原制度相关内容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和补充: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一)根据《条例》对承包工程的概念进行规范。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二)对外承包工程包括的内容中取消“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 (三)取消了原制度中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转包”的内容。 (四)根据《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统计制度》增加 罚则:“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于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增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增所在国就业岗位数量”指标。 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 (一)明确境外就业业务的统计定义:境外就业是指经批准的境内企业法人受中国公民委托为其提供办理相关出境就业手续等服务的中介活动。 (二)增加境外就业业务统计表式(JY1表JY2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6]65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商务部 2008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月报表(CB1表)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月报表(CB2表)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统计月报表(CB3表)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CB4表)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五、附录 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总说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它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