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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类: (1)房屋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服务业用房,仓库,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医疗设施及科学研究用房等。 (2)制造及加工业项目:包括各类工业设备制造和加工业的建设。 (3)石油化工项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生产及其加工工业的建设等。 (4)电力工业项目:包括火电厂、水电厂及其他电业的建造和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等。 (5)电子通讯项目:包括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等。 (6)交通运输项目:包括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港口及河流改道疏浚等建筑活动。 (7)供排水项目:包括水库、水坝和灌溉工程,各类水厂的建设,输水、排水管线的敷设等。 (8)环保产业项目:包括污水(含工业废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厂建设,危险和废弃物处理(含化工品、核废料、石棉排除、除铅设施)等活动。 (9)航空航天项目:包括各类航空航天工程项目的建设等。 (10)矿山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有色金属等各类矿山建设。 (11)其他:包括其他土木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 2、新签合同额的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金额。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新签合同额,并以合同文本规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3)新签合同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新签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新签合同额按其实际实施的部分计算统计。 (5)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项目合同,但施工地点在第三国的,则以施工地点为国别统计该项目。 (6)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项目新签合同额按合同中所列实物的数量,乘以报告期内拟销售地市场价格并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7)当年签定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合同金额,并加以说明。 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8)报告期内对往年合同签定补充合同时,视同新签合同。 (9)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与国(境)外业主签定合同的企业统计。 (10)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3、完成营业额的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按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计算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填报完成营业额。 (3)完成营业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结算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完成营业额按合同中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中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报告期第一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完成营业额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 (5)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项目实施企业统计。 (6)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4、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5、期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6、新增项目所在国就业岗位:指报告期在执行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为项目所国家(地区)新创造的各种就业岗位。包括:需雇用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岗位及按照所在国有关规定分包给当地公司的而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 7、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的界定原则: (1)派出人数按报告期实际派出的人数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