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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期末在外人数按报告期末实际在外的人数统计。 8、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的计算原则 (1)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以人作为计算单位。 (2)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3)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4)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5)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不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及办事处的人员。 9、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总额:指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中属于对外承包工程利润的部分。 10、支付各类保险费用:指为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支付的包括工程险、劳务人员人身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的总和。 11、支付各类银行利息:指报告年度支付给银行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各类贷款利息总和。 12、支付各种保函费用:为承揽和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支付给银行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保费总额。 13、带动设备材料出口额:指为完成对外承包项目而带出国(境)外的国产设备、材料的总额。 14、境外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根据项目所在国法律而缴纳的各种税费用的总和。 五、附录 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三、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3、在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5、 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七、获得商务部或外汇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附件2 商务部 2008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