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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构成月报表(LW1表)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月报表(LW2表) (三)境外就业派出人员构成月报表(JY1表) (四)境外就业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月报表(JY2表) (五)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月报表(LW3表) (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情况明细月报表(LW4表)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一、总说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境外就业业务是指经批准的境内企业法人受中国公民委托为其提供办理相关出境就业手续等服务的中介活动。 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的实际情况,它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资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三)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 1、凡以收取报酬的形式向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 2、派往国(境)外执行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经济援助项目、驻外机构工程项目,从事设计施工和管理所需劳务人员的活动。 3、向国(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境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公司等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四)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 (五)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资格”指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子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六)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七)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八)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九)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 659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LW1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构成月报表 月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