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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三)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 经济援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 使(领)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 (五)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资格”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子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七)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八)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九)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 本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CB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月报表 月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12 CB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月报表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CB3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统计月报表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CB4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 年 同上 同上 年后5月31日前,网络传输 15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月报 表号:CB1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511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6 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填报单位: 各有关企业 年 月 指标 国家(地区) 新签合同份数 (份)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派出人数 (人) 月末在外 人数 (人) 新增项目所在国 就业岗位(个)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甲 1 2 3 4 5 6 7 8 合计 XX国家(地区) XX国家(地区) 。 。 统计负责人: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国家(地区)分布基本情况。 2、本表由经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的金额。 4、新增项目所在国就业岗位:指报告期在执行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为项目所国家(地区)新创造的各种就业岗位。包括:需雇用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岗位及按照所在国有关规定分包给当地公司的而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