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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3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2日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6日就收到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2005年6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PBT树脂反倾销立案。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境外企业。 (三)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GE Plastics Japan Ltd.) ,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 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5年7月4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卷。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机关于2006年2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申请企业江苏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支持申请的企业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和支持申请的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 调查过程中,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要求调查机关明确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内的评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和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本案申请企业和支持申请的企业针对上述评论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予以了充分考虑并进行了调查核实,决定接受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及主张。经过进一步审查,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