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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对PBT树脂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对初裁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2)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06年4月下旬,调查机关赴江苏省听取了上下游企业对本案意见的陈述。 (3)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 产品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业界通常称之为PBT树脂;英文为Polybut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 (简称PBT、PBTP或PTMP);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 分子式:(略) 化学结构式:(略) PBT树脂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在常温下一般为乳白色、颗粒状固体;主要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在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提出请求调查机关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项下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内的申请。 经审查,增强或改性型PBT树脂,是以PBT树脂为原料,经共聚、接枝、嵌段、交联等化学手段,或采用无机填料填充增强,或与其它树脂共混或加入各种助剂等物理方法制得的产品,提高了PBT树脂在耐候性、电性能、阻燃性能、耐化学药品性、摩擦磨耗特性、吸水性、机械性能、耐疲劳性和尺寸稳定性等方面的表现,从而可以广泛应用于诸如电子电器、汽车和机械、精密仪表等领域。其在物理化学特性、用途、生产设备和工艺等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有所不同。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请求及主张,认定立案公告中所描述的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经过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经过进一步审查,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目前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均为PTA(精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调查期前三年,中国大陆产业中的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主要采用DMT(对苯二甲酸二甲酯)酯交换法工艺生产PBT树脂。与PTA直接酯化法相比,DMT酯交换法工艺流程和使用的部分主要原料不同,但是两种工艺生产的PBT树脂主要产品质量指标没有显著差异。 3、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都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均可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PBT母粒等领域,经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 4、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主要通过直销方式进行销售,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主要是直销和代理商销售。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销售市场区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山东等地。一些中国大陆PBT树脂下游产品生产企业既使用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也同时使用被调查产品。 5、有中国大陆PBT树脂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反映,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质量相当。 调查机关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比较后认为,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目前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产品用途基本一致,面向相同的消费市场,拥有部分共同客户群体,产品质量相当,具有可替代性;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存在差异,但是销售渠道和销售环节的不同对产品的竞争性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调查机关确定,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