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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2号
【颁布时间】 2006-07-22
【实施时间】 2006-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2号--PBT树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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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PBT树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和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5年7月20日,调查机关成立了PBT树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5年7月6日,调查机关发放了PBT树脂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调查机关同意,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
  
  2005年6月27日,应诉方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调查机关明确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之内的申请》。
  
  2005年8月9日,应申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支持者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的申请,调查机关召开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听取了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关于对本案意见的陈述,并接收了上述两家企业递交的《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发言材料》。
  
  2005年12月6日,申请人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机关初裁前实地核查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申诉材料》。2005年12月8日,申请人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PBT树脂反倾销案商务部调查机关初裁前实地核查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诉材料》。
  
  2006年1月24日,申请人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PBT树脂反倾销案的补充材料》。
  
  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给予了考虑。
  
  (5)实地核查
  
  2005年12月,本案调查组对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进行了实地核查。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6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3月22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五)延期公告
  
  2006年6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三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6日。
  
  (六)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以及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PBT树脂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3月24日至3月30日赴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该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应诉答卷公司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时,调查机关对应诉答卷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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