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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2-05-25
【实施时间】 199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接上页]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为商品产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从一个车间转入另一个车间的自制半成品,可以在“生产成本”科目内结帐,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从仓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视同产品销售处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库存自制半成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自制半成品,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1452自制半成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自制半成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分摊领用或发出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差异。
  
  五、不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但应另设备查帐簿,对仓库或车间存放的自制半成品进行详细的数量登记,以加强实物管理。
  
  1461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产成品,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销售的产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产成品,以及发出展览的产成品等。
  
  二、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自“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本科目;售出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应自本科目转入“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由于销售以外的其他原因(如企业自用、捐赠、盘亏等)而减少的产成品,如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应视同产品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可将其实际成本自本科目直接转入有关的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产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各种产成品也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146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产成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将产成品成本差异按照存销比例进行分配,将售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寄售)产品的企业,应增设“1472委托代销商品”科目。企业应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售后及时、定期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产品清单(载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货款净额及时汇交企业。企业将委托代销的产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应按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应按销售金额,借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已代扣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借记“销售税金”科目和“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代销产品的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汇来货款净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
  
  六、有受托为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产品的企业,可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备查帐簿,用单式记帐法记录受托代销商品的增加和减少金额。受托代销商品售出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应交受托代销商品的销售税金,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代销商品的货款净额(货款减去应代交的税金和应收手续费后的余额)汇交委托代销单位时,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有外购商品(指自外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或装配,就可以单独作价或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商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应单独设置“1481外购商品”科目核算。外购商品应以进价和入库前的运输、装卸等费用为实际成本,作为记帐依据。
  
  147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发出的产成品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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