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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2-05-25
【实施时间】 199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接上页]

  如果溢价或折价的金额不大,企业也可以在年终计算应计利息时,将本年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金额一次摊销。
  
  企业实际收到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六、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入帐的应计未收利息或应收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1511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付给所属各个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的资金,附属企业收到企业拨来的资金,应在“3121公司拨入资金”科目核算。企业与附属企业之间以及各附属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公司拨入资金”科目内核算。企业对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进行的投资,应在“长期投资”科目内核算,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将银行存款拨付附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将固定资产等拨付附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如为旧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已计的折旧同时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16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依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借记本科目,并按不同的来源贷记下列科目:
  
  (一)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及累计折旧分别记帐,即按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还应按由企业负担的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各项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即议定的价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原价和累计折旧不明确的,应估计原价和累计折旧入帐。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自制、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四)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捐赠公积”科目。如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的原价和累计折旧,分别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还应按由企业负担的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各项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捐赠公积”科目。
  
  三、企业对于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可增设“162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变价所得的价款,入库的残料价值,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等,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净损益,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应自“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开办费”科目;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应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清理的,如该项固定资产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其净损益应自“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如该项固定资产与工程施工不直接有关,其净损益在筹建期间应转入“开办费”科目,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应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清理盘点,至少每年应清查一次。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在建工程”或“开办费”等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按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在建工程”或“开办费”等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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