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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2-05-25
【实施时间】 199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接上页]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增加和减少外币现金、债权、债务时,都应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入帐。
  
  六、每月终了,企业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月末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核算(汇兑损失明细科目借方记汇兑损失,贷方记汇兑收益,下同)。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七、企业将一种货币存款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存款时,应按实际兑入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实际兑入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实际兑出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借贷方差额转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八、企业以非人民币货币现钞存入该种货币的银行存款户,或自非人民币货币存款户提取该种货币现钞所发生的差额,视同汇兑损益处理,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九、在外汇调剂中买入或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的外币,应按实际调剂价分别记入相应的银行存款帐户。
  
  买入的外币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买入时,按实际调剂价借记“银行存款--(××调剂外币)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支用时,应按以加权平均等方法确定的帐面调剂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调剂外币)户”科目。
  
  十、企业有购入外汇额度的,应增设“1116购入外汇额度”科目进行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于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借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该种货币时,按该外汇额度帐面成本和配套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按该外汇额度帐面成本,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按配套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购入的外汇额度再出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出让外汇额度的帐面成本,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以某种非人民币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于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该种货币时,以实际购入的该货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实际购入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按该外汇额度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按借贷方的记帐本位币差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购入的外汇额度再出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出让外汇额度的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企业因发生销售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当设立“可用外汇额度”备查帐。进行登记。以该项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该种货币时,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将该项外汇额度卖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或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贷记“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1121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有价证券,包括各种债券和股票。
  
  二、企业购入债券,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包括价款和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下同),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截至购买日止的应计利息,还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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