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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2-05-25
【实施时间】 199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接上页]

  如果债券利息金额较大,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算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于收到债券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企业于债券到期前将债券出售或到期收回本息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入帐的应计利息收入,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三、企业购入股票,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内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还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企业于收到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出股票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经入帐的应收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113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等业务而收到的各种票据,如汇票、本票等。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应收票据之内。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按票面金额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按到期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利息支出明细科目借方记利息支出,贷方记利息收入,下同)。如果利息金额较大,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将应计的利息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到期
  
  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
  
  三、企业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净额存入存款户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经入帐的应计利息收入,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
  
  贴现的票据如果不是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时,付款人如无力偿还,企业应负偿还责任。因此,企业在贴现时,一般应将贴现的应收票据,贷记增设的“1126应收票据贴现”科目,而不直接贷记本科目。票据到期,由付款人向办理贴现的银行付清票据本息后,再将本科目与“应收票据贴现”科目相互冲销,即按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贴现”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力偿付票据本息而由企业负责偿还办理贴现的银行时,应按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按所付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所付本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应向原债务人收取的票面金额,仍在本科目中核算。如果企业贴现的应收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在贴现时,可以直接贷记本科目,不必增设“应收票据贴现”科目。
  
  四、各种应收票据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第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薄”内逐笔注销。
  
  1141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帐款。
  
  二、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货币和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发生此类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三、应收帐款应由经手人员或经手单位负责收回。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催收,并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按规定确认为坏帐时,对于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不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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