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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证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公证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公证事务,系指公证及认证事务。
  
  第 3 条
  
  本法所称公证人,系指法院之公证人及民间之公证人 (以下简称法院公证人、民间公证人) 。
  
  本细则及本法相关法规所称民间公证人,除别有规定外,系指本法第二十四条之民间公证人、第二十七条之候补公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但书经遴任仅办理文书认证事务及因地理环境或特殊需要,经司法院许可得兼执行律师业务者 (以下简称许可兼业律师者) 。
  
  第 4 条
  
  本法第五条所称公证文书如下:
  
  一公证书及依本法第八十六条视为公证书一部之附件。
  
  二认证书。
  
  第 5 条
  
  本法第五条第三项所定通晓外国语文 (以下简称外文) 程度,英文分第一级、第二级;英文以外其他外文 (以下简称其他外文) 不分级。
  
  通晓英文第一级或其他外文者,得以经核定通晓之外文作成公证文书、所附译本、于公证文书附记外国文字、认证外文文书及其翻译本。
  
  通晓英文第二级者,仅得以英文作成结婚公证书、结婚公证书译本、于公证文书附记必要英文文字、认证英文文书及其翻译本。
  
  第 6 条
  
  公证人得以下列各款文件之一,声请为通晓英文第一级或其他外文之核定:
  
  一财团法人语言训练测验中心 (以下简称语言中心) 出具之全民英文能力分级检定测验中高级以上、英文或其他外文能力测验成绩八十分以上之证明。
  
  二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语言训练或鉴定机构、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 (以下简称语测机构) 所出具相当于前款成绩、学分之证明。
  
  三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考试及格,英文一科成绩七十分以上之证明。
  
  四经转任法院公证人甄试及格,英文一科成绩七十分以上之证明。
  
  前项第二款证明由外国语测机构出具者,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外交部授权之驻外机构 (以下简称驻外馆处) 证明。
  
  第 7 条
  
  公证人得以下列各款文件之一,声请为通晓英文第二级之核定:
  
  一语言中心出具之英文能力测验成绩五十分以上、全民英文能力分级检定测验初级以上或语测机构所出具相当成绩、学分之证明。
  
  二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考试及格,英文一科成绩五十分以上之证明。
  
  三经转任法院公证人甄试及格,英文一科成绩五十分以上之证明。
  
  四声请前五年内,曾连续任公证人或兼任法院公证人一年以上之服务证明。
  
  前条第二项规定,于前项第一款证明准用之。
  
  本法施行前三年内,已连续任法院公证人六个月以上,于本法施行后续任法院公证人期间,视同通晓英文第二级之核定,不另发给核定证明。
  
  本法施行后,始任法院公证人连续六个月以上并有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任满六个月之翌日起,于续任法院公证人期间,视同通晓英文第二级之核定,不另发给核定证明。
  
  第 8 条
  
  公证人声请为通晓各该外文核定时,应具声请书并检附各该证明文件及其影本 (正本核验后发还) 。
  
  司法院核定前得为查证;审查合格时,应分别发给载明下列事项之通晓外文核定证明,造册刊登于司法院公报:
  
  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二所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以下简称所属法院) ;民间公证人者,其遴任证书字号。
  
  三核定之外文;如系英文,应注明等级。
  
  四得办理之外文公证事务范围。
  
  第 9 条
  
  公证人职章,角质、木质或用橡皮刻制,正方形,其尺度为阔二点四公分,长二点四公分,边宽零点一公分,印文“公证人○○○”,以正楷或隶书刻制 (附式一) 。
  
  公证人中式签名章,以第一项材质依公证人亲笔签名刻制,长方形,其尺度为长七公分,阔二公分;直接注记认证用中文签字章,横式,长二点五公分,阔一点五公分。
  
  地方法院公证处及其分处钢印,铜质、圆形、直径四点四公分,用阳文方体字;由司法院制发使用,并由使用法院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法院公证人作成之公证文书须盖钢印时,盖用本项钢印,不另盖用或铸制法院公证人钢印。
  
  民间公证人钢印,钢制、圆形、圆周直径四点四公分,用阳文方体字,印文与职章同,另加铸事务所英文名称 (附式二) 。
  
  章戳及钢印,法院公证人由所属法院制发使用,民间公证人自行制用;公证人应自行或指定专人保管之。
  
  附式一:
  
  公证人职章,正方形,阔二点四公分,长二点四公分,边宽零点一公分┌───┐
  
  │公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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