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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0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游离辐射防护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放射性物质之运送,应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本规则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兼具有其他危险性之放射性物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并应遵守其他有关危险物运送之规定。
  
  第 3 条
  
  (删除)
  
  第 4 条
  
  放射性物质之运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质移动之作业及所遭遇之状况。
  
  包括包装之设计、制作、维护;包件运送时之准备、交付、搬运、载运、贮存及到达目的地之接收。
  
  第 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规则:
  
  一放射性物质小于附表七规定之活度浓度豁免管制量或讬运物品之总活度豁免管制量。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放射性物质生产、使用或贮存场所范围内之运送。
  
  三放射性物质属运送之载具整体中之一部分者。
  
  四因医疗所需已植入或注入人体或动物体内之放射性物质。
  
  五符合法规规定之含放射性物质消费性产品之贩售。
  
  六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种之天然物质或矿物,其活度浓度在附表七规定活度浓度之十倍以下,且其处理目的并非使用其中之放射性核种。
  
  第 6 条
  
  本规则所使用之专用名词,其定义如下:
  
  一放射性核种之比活度:指此核种单位质量之活度。物质中放射性核种均匀分布时,其比活度为此物质单位质量之活度。
  
  二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质:指不会散开之固体放射性物质,或只能以破坏方式开启之密封容器内所含之放射性物质;其型式应至少有一边之尺寸在○.五公分以上,并符合附件四之相关规定。
  
  三可分裂物质:指铀二三三、铀二三五、钸二三九、钸二四一,或以上放射性核种之任何组合。但不包括未照射之天然铀、耗乏铀及仅在热中子反应器中照射之天然铀或耗乏铀。
  
  四天然铀:指用化学方法分离之铀,其同位素之分布为铀二三八约占总质量百分之九九.二八,铀二三五约占总质量百分之○.七二。耗乏铀:指其所含铀二三五质量百分数低于天然铀。浓缩铀:指其所含铀二三五质量百分数高于天然铀。未照射铀:指每公克铀二三五中所含之钸在二千贝克以下,且每公克铀二三五中所含之分裂产物在九百万贝克以下。
  
  五未照射钍:指每公克钍二三二中所含铀二三三在一千万分之一公克以下。
  
  六低扩散性放射性物质:指非粉末状且扩散能力有限之固体放射性物质或密封容器内之固体放射性物质。
  
  七低比活度物质:指比活度在一定限值以下之放射性物质,或预计其平均比活度限值可符合本规则之放射性物质。其类别见附件一。
  
  八污染:指在物体表面每平方公分面积上之贝他、加马及低毒性阿伐发射体在○.四贝克以上,或其他阿伐发射体在○.○四贝克者以上。
  
  非固着污染:指在例行运送状况下能自表面去除之污染。
  
  固着污染:指非固着污染以外之污染。
  
  九低毒性阿伐发射体:指矿物、物理或化学浓缩物中所含之天然铀、耗乏铀、天然钍、铀二三五、铀二三八、钍二三二、钍二二八、钍二三○,或半化期小于十天之阿伐发射体。
  
  一○表面污染物体: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体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质污染者。其类别见附件二。
  
  一一放射性包容物:指在包装以内之放射性物质及任何受污染之物体。
  
  一二包封容器:指运送时用以盛装放射性物质使不致漏逸之容器组合。
  
  一三包装:指完全包封放射性包容物必要装备之组合。包装可含有一个或多个盛器、吸收物质、分隔物、辐射屏蔽物及冷却装置、避震及防撞装置、隔热装置等。包装可为一箱匣、圆桶、或类似之盛器,亦可为货柜或罐槽。
  
  一四包件:指交运之包装及其放射性包容物。
  
  一五外包装:指可将二个或多个包件结合成一处理单位以便搬运、装卸及载运之容器。
  
  一六罐槽:指罐槽型式之容器、可携带式罐槽、公路罐槽车、铁路罐槽车,或容量在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专为盛装以下形态物体之容器:液体、粉状物、粒状物、稀泥状物,或盛装时为气体或液体其后固化之固体 (例如六氟化铀) ,或容量在一千公升以上专为盛装气体之容器。罐槽型式之容器应能在陆上或水上载运,并能在不必移去其结构设备即能灌装及排放。罐槽型式之容器外部应备有固定支架及稳固之装置,满载时并能整体装卸。
  
  一七货柜:指便于装载已包装或未包装之货物,可用一种或多种方式运送而不需中途再重装之运送设备。小型货柜:指其外部任一边小于一.五公尺,或其内部容积在三立方公尺以下。其他尺寸之货柜均视为大型货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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