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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实际状况,加强建筑节能的管理,2007年以来,我部在23个城市组织试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掌握《报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明确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处室,认真组织实施,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抓紧落实实施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统计的城市名单,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报表制度》为年报。首次报送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内容为2009年1-12月各相关报表(详见附件2)。2010和2011年年报按照《报表制度》要求的时间报送。 三、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计算机软件另行下发。 四、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采取逐级报送的方式。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计算机软件对辖区内实施统计工作的单位和部门的报表审核汇总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分析等有关工作。《报表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 六、我部将组织开展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培训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胥小龙张福麟 电话:010-5893454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刘海柱、丁洪涛、张小玲 电话:010-58933101、58933102 E-mail:nhtj@mail.cin.gov.cn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7号)(略) 2.《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附件2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审批 2009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总说明 第一部分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 一、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 (二)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表 (三)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基层表 (四)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基层表 (五)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基层表 (六)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基层表 (七)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基层表 (八)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九)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综合表 (十)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信息统计综合表 (十一)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十二)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十三)城镇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十四)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综合表 (十五)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综合表 (十六)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综合表 (十七)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综合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台帐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台帐 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台帐 (二)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第二部分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 一、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