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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出版管理科 负责报纸、期刊、内部资料的管理,审核其建立申请和有关项目的变更申请并转报审批;负责转报对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年度审验和准印证的换发;转报审批一次性内部资料并发给其准印证;审核新建出版单位的建立申请并转报审批;审核报刊社驻洛记者站的建站申请并转报审批;承担并管理全市新闻、广播电视记者证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出版物的审读、审视、审听和鉴定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加强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对全市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管。 (十)印刷发行管理科 拟订全市印刷业管理办法、出版物发行调控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新建印刷企业的建立申请并转报审批;指导审批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的建立;审核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的建立申请并转报审批;对全市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并换发经营许可证;协调和指导全市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工作;负责全市印刷企业的年度审验和印刷质量的监督,监督指导印刷、复制国家标准和部颁行业标准的实施;指导印刷、出版物发行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基层文化建设科 拟订全市基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工作规范并协调实施;指导全市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文化先进县、文化先进乡镇等文化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指导乡镇文化站、农村文化大院、社区文化活动室、企业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校园文化等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基层文化活动,开展“三下乡”等文化进基层活动;负责督促指导县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和农村基层服务点的建设和管理使用,指导和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重大公共文化工程的组织实施。 (十二)文化产业科 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全市文化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督促重大文化艺术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实施;指导、协调文化产业项目的推广,负责网络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市新闻出版产业科研、技术进步、技术监督的有关政策、规章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暂定:局长1名,副局长5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4名,由办公室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六、审办事项 (一)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 1.设定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 2.申办程序:申请人根据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洛阳市文化经营单位办证(年审)登记(申请)表》。市级电影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的全部有效申报资料之日起,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批准的,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申报材料:(1)申请书(含电影放映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法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证明;(3)专业人员证明资料;(4)场地使用权证明;(5)技术设备资料和必要资金证明;(6)放映场所情况平面图和消防安全意见书;(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 2.申办程序:(1)单位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者地(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须按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3)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4)地(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