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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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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复印、打字经营单位或个人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核
  
  1.设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2.申办程序:申请设立印刷经营单位的公司、法人和个人向县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市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1)《河南省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3份;(2)工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3份;(3)法人或负责人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3份(复印件);(4)场地证明3份(租房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5)资金证明3份(复印件);(6)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7)有限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3份;(8)五项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3份。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审核
  
  1.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申办程序:申请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的个人、公司和法人向市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载明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资本数额;(2)企业章程;(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联合公安、工商、教育、消防、联通、电信、卫生、法制、监察、综治办等部门依法对全市网吧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1.政策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文化部等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市场属地管理原则的批复》(洛政批〔2002〕30号)。
  
  2.管理职责:(1)制定全市网吧行业规划;(2)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市、区)的网吧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3)依法监督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经营非网络游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网吧行业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洛阳市《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联合公安、工商、消防、环保、卫生、法制、监察等职能部门依法对全市娱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1.政策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市场属地管理原则的批复》(洛政批〔2002〕30号)。
  
  2.管理职责:(1)制定全市娱乐行业规划;(2)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市、区)的娱乐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3)依法查处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游艺娱乐场所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以及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超过核定人数容纳消费者、超时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娱乐行业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联合公安、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依法对全市营业性演出团体、单位、个人和各类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政策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34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市场属地管理原则的批复》(洛政批〔2002〕30号)。
  
  2.管理职责:(1)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市、区)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行政许可审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2)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市、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3)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市、区)的营业性演出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4)依法查处营业性演出单位和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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