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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营业性演出行业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联合综治、工商、信息产业、海关、旅游、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行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职能 1.政策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总局令第11号),国家广电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中央综治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对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问题加强综合治理的通知》(综治办〔2004〕16号),国家工商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6号),河南省广电局、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豫广〔2004〕20号),河南省广电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河南省广电局等五部门《关于集中开展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豫广〔2006〕41号)。 2.管理职责:依法对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等行为实行许可和监督管理。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综合治理,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五)联合综治、公安、规划、无线电管理、电信、供电、供水等部门,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1.政策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国家广电总局、建设部、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22号),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广发保字〔2002〕1127号),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缆线入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6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 2.管理职责:(1)保护全市广播电视设施,保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2)依法查处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的行为,防范和打击围堵、冲击广播电视机构等威胁广播电视安全的行为;(3)依法查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频率(含卫星广播电视频率)的行为;(4)保障广播电视供电、供水、通信安全。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依法对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联合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1.政策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 2.管理职责:(1)制定全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计划、投资计划和建设标准;(2)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和审计管理。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强力推进,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七)联合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财政局、规划局,实施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政策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家广电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 2.管理职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路由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制订方案,落实资金,组织施工;建设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