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1.设定依据:《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豫广宣〔1999〕12号)、《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程序》(豫广〔2003〕81号)。 2.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表;(3)相关证明文件。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许可审核 1.设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2.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申请表;(3)相关证明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县(区)广播电视台(站)设立、终止审核 1.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2.申办程序:(1)县(区)广播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2)申请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3)申请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1)广播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需提交: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④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⑤筹备计划。(2)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设立、终止需提交:①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内容的说明;②申办机构基本情况;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④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⑤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⑥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⑦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1.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2.申办程序: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主要内容;(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4)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1.设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